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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發布日期】108.04.25【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300028443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30061663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3385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800298851號令會同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政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月俸。
  二、入棺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月俸。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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