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其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簽收。
﹝2﹞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3﹞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4﹞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再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第11點
﹝1﹞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事項之主管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應免重複核簽。
第12點
﹝1﹞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2﹞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人員簽名。
第13點
﹝1﹞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
格式二),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
第14點
﹝1﹞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格式三)。
第15點
﹝1﹞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
格式四),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第16點
﹝1﹞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收據,並註明該強制執
行命令文號。如以匯款方式扣付給債權人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者,得以匯款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免另開收據。
第17點
﹝1﹞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2﹞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第18點
﹝1﹞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第19點
﹝1﹞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第20點
﹝1﹞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2﹞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第21點
﹝1﹞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
會計法之規定彙訂。依法送審之機關,應將送審部分之支出憑證,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並編製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
格式五),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
﹝2﹞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畫、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報告勾稽無誤後,始可送審。
第22點
﹝1﹞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規定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審計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101年10月1日修正前條文--
﹝1﹞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規定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審計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第23點
﹝1﹞本要點有關應簽名部分,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
第24點
﹝1﹞支出憑證除本要點規定者外,審計機關為應其審核需要,得通知各機關檢送其他關係文件。
第25點
﹝1﹞團體或私人領受政府機關補助款項者,其支出憑證之處理,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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