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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3.12【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9258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21937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及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一併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審查通過後,應繳交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普通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如下:
  (一)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課程(含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課程(含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九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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