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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遴聘办法

【公布日期】105.11.07 【公布机关】总统府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总统府华总人一字第0991007802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条文
2.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总统府华总人一字第105100718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资政、国策顾问之遴聘,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


  资政、国策顾问由总统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总统任期,并于总统任期届满时当然终止。

第4条


  资政、国策顾问均为荣誉衔,并为无给职,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5条


  资政、国策顾问得就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政府机关、民意机关重要职务或主要政党负责人,政绩卓著。
  二、社会各领域杰出或专业人士,贡献卓著。
  三、对国家有特殊贡献或对于国家大计具有卓识硕见。

第6条


  资政、国策顾问受聘期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为。
  二、有重大影响政府声誉之行为。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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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资政、国策顾问之遴聘,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

  资政、国策顾问由总统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总统任期,并于总统任期届满时当然终止。
第4条

  资政、国策顾问均为无给职,得遴聘有关机关(构)、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人员担任。
第5条

  资政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
  一、曾任副总统者。
  二、曾任五院院长者。
  三、曾任主要政党负责人者。
  四、曾任一级上将者。
  五、学术地位崇高,声誉卓著者。
  六、社会贤达人士,声誉卓著者。
  七、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
第6条

  国策顾问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
  一、曾任部、会首长,政绩卓著者。
  二、曾任驻外特任级大使或代表,表现卓著者。
  三、曾任直辖市、县(市)长、议长,贡献卓著者。
  四、曾任中央民意代表,声誉卓著者。
  五、曾任大学校长,声誉卓著者。
  六、社会贤达人士。
  七、对于国家大计具有卓识硕见者。
第7条

  资政、国策顾问受聘期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或取得外国国籍。
  二、有重大影响政府声誉之行为。
第8条

  资政、国策顾问应保持良好品德及对国家忠诚,不得有足以损害名誉之行为。
第9条

  资政、国策顾问对于国家大计,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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