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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总统府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公布日期】99.12.13 【公布机关】总统府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总统府华总参字第0991009365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总统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法制事务,依本府组织法第十四条之一规定设法规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2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府法规制(订)定、修正、废止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本府法规适用疑义之研议或阐释事项。
  三、关于本府组织法、处务规程及不属于其他单位之法制事项。
  四、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本府各单位办理有关法令事务之会办、谘询或诉讼协助事项。
  六、关于法令资料之搜集、分析、整理及研究事项。
  七、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本府秘书长指定参事一人兼任之。

第4条


  本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秘书长遴聘学者、专家担任之或就本府高阶职员派兼之,聘期为二年,期满得予续聘。

第5条


  本会置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本府法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6条


  本会视业务需要,不定期举行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7条


  本会委员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8条


  主任委员对于本会审议之案件,得指定委员先行审查,并于开会时提出审查报告。

第9条


  本会开会时,得通知本府相关单位派员列席,并得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机关代表列席。

第10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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