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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建造执照预审办法

【公布日期】74.06.26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内政部(73)台内营字第207266号令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内政部(74)台内营字第321472号令修正发布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建筑物之起造人或受其委托之设计人于申请建造执照前得填具申请书(如附表一)详细列明预审事项及理由,缴纳审查费,检附工程图样及说明书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申请预审。

第3条


  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为办理建造执照申请预审案件,得设建造执照预审小组办理之。

第4条


  建造执照预审小组每月月底开会一次,审理该月二十日前申请预审案件。
  必要时得加开预审会议为不定期审查。
  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应于预审会议之日起十日内,将审定结果制作审定书(如附表二)通知申请人。

第5条


  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对申请建造执照预审案件及审定结果,应予统计、分析、按月汇整呈报中央主管建筑机关。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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