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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平均地权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依法限制建筑、依法不能建筑之界定作业原则

【公布日期】99.04.28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300694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2.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内地字第0990071114号令修正第4条

【法规内容】

第1点


  依法限制建筑,仍作农业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规定有明确期间禁止其作建筑使用仍作农业使用之土地。
  前项法令包括平均地权条例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九条、土地征收条例第三十七条、农地重划条例第九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八条、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三十三条、国民住宅条例第十条、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十七条、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二十一条、都市计划法第八十一条、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他确有明文禁止建筑使用之法条。

第2点


  依法不能建筑,仍作农业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规定无明确期间禁止其作建筑使用,仍作农业用地使用之土地。
  前项法令包括都市计划法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大众捷运法第四十五条、公路法第五十九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四条及其他确有明文禁止建筑使用之法条。

第3点


  建筑物高度、强度、种类受到限制之土地或地区,仅部分建筑行为受限,不得视为依法限制建筑或依法不能建筑之土地。

第4点(删除)

    --99年4月28日修正前条文--


  畸零地因尚可协议合并建筑,不得视为依法限制建筑或依法不能建筑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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