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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人跟人不能相處,不能怪別人,怪自己】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8.11.26【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8005197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2﹞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第3條


﹝1﹞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2﹞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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