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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许可及登记收费标准

【公布日期】98.11.26 【公布机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技字第098005197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即日起实施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及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许可者,应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依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变更许可者,亦同。
  前项申请许可或变更许可,经主管机关不受理或审查前自行申请退件者,所缴纳之审查费予以退还。

第3条


  申请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登记证,应依下列规定缴纳证照费:
  一、依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核发登记证:新台币三千元。
  二、依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新台币二千元。
  三、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补发或换发登记证:新台币二千元。
  前项申请核发、换发或补发登记证,经驳回、自行申请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缴纳之证照费予以退还。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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