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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104.11.03【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0002519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4003517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3條


﹝1﹞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
  二、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3﹞前二項之傳輸資料,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
﹝4﹞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第4條


﹝1﹞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及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
﹝2﹞機關至遲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3﹞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第5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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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3條

﹝1﹞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3﹞前二項之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第4條

﹝1﹞機關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2﹞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第5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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