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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生病的時候,萬緣放下,冷靜下來想一想,為什麼會生病?】
【法規名稱】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發布日期】92.06.05【發布機關】
經濟部工業局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092035116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
第3條
﹝1﹞
本辦法適用輔導對象為依據原
獎勵投資條例
或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所開發設置,並為主管機關所轄之工業區管理機構及受託經營之下水道機構。
第4條
﹝1﹞
主管機關除對前條所稱輔導對象提供主動輔導外,並得由輔導對象個別提出輔導需求。
第5條
﹝1﹞
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廢(污)水處理功能及改善排放水質,得提供必要協助及輔導,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現場輔導。
三、技術諮詢。
四、技術移轉。
五、營運管理。
六、其他相關技術工作。
第6條
﹝1﹞
主管機關為提供前條輔導事項,得委託具有污染防治專業之公、民營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
第7條
﹝1﹞
輔導對象於年度開始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報年度工作計畫書,並按月提報月工作報告,以備查考及輔導。
第8條
﹝1﹞
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營運管理績效,得辦理評鑑或考核,並將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表揚及追蹤輔導之依據。
第9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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