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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工厂危险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办法

【公布日期】99.10.14 【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9046065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后三个月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工厂管理辅导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工厂制造、加工或使用危险物品达管制量以上者,应依本办法之规定,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
  前项危险物品之范围、种类、管制量,指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授权规定之内容。

第3条


  本保险之保险契约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低保险金额如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三百万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伤亡: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新台币三百万元。
  (四)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新台币三千六百万元。
  二、自负额:被保险人对每一保险事故赔偿,须先负担约定之自负额;其自负额,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百分之十。
  三、保险费:依危险物品之种类、管制数量及相关风险,逐案议定。

第4条


  工厂应于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之保险期限届满时,续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
  依本办法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之保险单影本,应于投保后次日起一个月内送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变更本保险契约内容时,亦同。

第5条


  工厂对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之有关资料、文件、证件,应在其有效期间内妥为保存,以备查证。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三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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