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之申诉得以言词或书面提出。以言词为申诉者,受理之人员或单位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前项书面应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服务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申诉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住居所、联络电话。
三、申诉之事实及内容。
第7条
雇主处理性骚扰之申诉,应以不公开方式为之。
雇主为处理前项之申诉,得由雇主与受雇者代表共同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应注意委员性别之相当比例。
雇主为学校时,得由该校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依本准则处理性骚扰申诉事宜。
--101年8月2日修正前条文--
雇主处理性骚扰之申诉,应以不公开方式为之。
雇主为处理前项之申诉,得由雇主与受雇者代表共同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应注意委员性别之相当比例。
第8条
雇主接获申诉后,得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应保护当事人之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法益。
第9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时,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具相关学识经验者协助。
第10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为附理由之决议,并得作成惩戒或其他处理之建议。
前项决议,应以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之相对人及雇主。
第11条
申诉应自提出起二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并通知当事人。
申诉人及申诉之相对人对申诉案之决议有异议者,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提出申复。
前项申诉案经结案后,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101年8月2日修正前条文--
申诉应自提出起三个月内结案。申诉人及申诉之相对人对申诉案之决议有异议者,得于十日内提出申覆。经结案后,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诉。
第12条
性骚扰行为经调查属实,雇主应视情节轻重,对申诉之相对人为适当之惩戒或处理。如经证实有诬告之事实者,亦对申诉人为适当之惩戒或处理。
第13条
雇主应采取追踪、考核及监督,确保惩戒或处理措施有效执行,并避免相同事件或报复情事发生。
第14条
雇主认为当事人有辅导或医疗之必要时,得引介专业辅导或医疗机构。
第15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