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类标准

【公布日期】107.05.29 【公布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88年旧法〉〉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水保字第106185777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水保字第1071857615号令发布删除第4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类分级查定基准规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笔土地之平均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其分级如下:
  (一)一级坡:坡度百分之五以下。
  (二)二级坡:坡度超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以下。
  (三)三级坡:坡度超过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以下。
  (四)四级坡:坡度超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以下。
  (五)五级坡:坡度超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五以下。
  (六)六级坡:坡度超过百分之五十五。
  二、土壤有效深度:指从土地表面至有碍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层深度,以公分表示之,其分级如下:
  (一)甚深层:超过九十公分。
  (二)深层:超过五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
  (三)浅层:超过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以下。
  (四)甚浅层:二十公分以下。
  三、土壤冲蚀程度:依土地表面所呈现之冲蚀征状决定之,其分级如下:
  (一)轻微:冲蚀沟宽度未满三十公分且深度未满十五公分之土地。
  (二)中等:地面有沟状冲蚀现象,其冲蚀沟宽度三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且深度十五公分至三十公分之土地。
  (三)严重:冲蚀沟宽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呈 U型、V 型或 UV 复合型,仍得以植生方法救治。
  (四)极严重:冲蚀沟宽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甚至母岩裸露,局部有崩塌现象。
  四、母岩性质:依土壤下接母岩之性质对植物根系伸展及农机具施作难易决定之,其分类如下:
  (一)软质母岩:母岩松软或呈碎砾状,部分植物根系可伸入其间,农机具可施作者。
  (二)硬质母岩:母岩坚固连接,植物根系无法伸入其间,农机具无法施作者。

第3条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类标准如下:
  一、宜农、牧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并依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实施水土保持处理与维护:
  (一)一级坡至三级坡。
  (二)甚深层、深层及浅层之四级坡。
  (三)甚浅层之四级坡,且其土壤冲蚀轻微或中等及下接软质母岩。
  (四)甚深层、深层之五级坡。
  (五)浅层之五级坡,且其土壤冲蚀轻微或中等及下接软质母岩。
  二、宜林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并造林或维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盖,不宜农耕之土地:
  (一)甚浅层之四级坡,且其土壤冲蚀严重或下接硬质母岩。
  (二)甚浅层之五级坡。
  (三)浅层之五级坡,且其土壤冲蚀严重或下接硬质母岩。
  (四)六级坡。
  三、加强保育地:冲蚀极严重、崩塌、地滑、脆弱母岩裸露之土地。

第4条(删除)


    --107年5月29日修正前条文--


  山坡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或直辖市主管机关得查定为宜林地,不适用前条第二款分类标准之规定:
  一、必须依赖森林或林木以预防灾害,保育水土资源,维护公共安全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土地:
  (一)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母树林设置管理要点设置之母树或母树林。
  (二)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八十一条公告之珍贵稀有植物。
  (三)依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二公告具有生态、生物、地理、景观、文化、历史、教育、研究、社区及其他重要意义之群生竹木。
  二、水库集水区或河川保护地带。
  三、区域计划、都市计划或国家公园计划认应加强资源保育与自然环境保护之土地。

第5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称山坡地供农业使用者,指下列位于山坡地之地区并供农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
  一、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之非都市土地,其各种使用分区之土地。
  二、依都市计划法划定之都市计划土地,其使用分区为保护区、农业区之土地。
  三、依国家公园法划设之国家公园区内,经国家公园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认定合于前二款规定之土地。

第6条


  已依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编定各种使用地作业须知相关规定编定用地别且未经查定之山坡地,查定分类依其编定类别。但解编或解除之国有林事业区、试验用林地及保安林地经划入山坡地范围者,不在此限。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回页首〉〉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经济部经〈六六〉农字第2885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点
2.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林字第610109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点
3.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88)农林字第8811888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点

 
【法规内容】
第1点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类分级查定基准规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丘块土地之平均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其分级如下:

  (二)土壤有效深度:指从土地表面至有碍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层深度,以公分表示之,其分级如下:

  (三)土壤冲蚀程度:依土地表面所呈现之冲蚀征状与土壤流失量决定之,其分级如下:

  (四)母岩性质:依土壤下接母岩之性质对植物根系伸展及农机具施工难易决定之,其分类如下:
第2点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类标准如下:

第3点

  山坡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或直辖市主管机关得查定为宜林地,不受前二点规定之限制:
  (一)必须依赖森林或林木以预防灾害,保育水土资源,维护公共安全之土地或林业试验用地及重要母树或纪念性林木生育之土地。
  (二)保护自然文化景观、生态环境、名胜、古迹、公共卫生之用地。
  (三)水库集水区或河川保护地带。
  (四)区域计划拟定机关配合山坡地多目标发展之保育利用,所拟整体发展计划之区域。



。。。。。。。。。。。。。。。。回页首〉〉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