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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發布日期】94.03.04【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司法院(88)院台廳民一字第034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30213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之附件一、二為直式橫書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4000482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三項訂定之。

   --94年3月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訂定之。

第2條


﹝1﹞小額程序起訴狀,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如附件一
﹝2﹞表格化訴狀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第3條


﹝1﹞小額程序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並得使用表格化判決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2﹞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第4條


﹝1﹞判決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理由要領。
  五、法院。
  六、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上訴合法要件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2﹞判決原本以當事人訴狀為附件,且當事人欄無誤者,得不記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
﹝3﹞判決原本未記載理由要領者,得不記載第一項第四款事項。

第5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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