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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三種布施,財布施、法布施、無畏布施】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5.12【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528008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6280221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名稱: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 1101560212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110年5月12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展延之查核費用。

第3條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110年5月12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二、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
  申請補行口試者,依前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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