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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發布日期】106.01.24【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司法院(89)院台廳民一字第213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名稱: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金額及程序)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1748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下達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24286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式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1002149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40013296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式;刪除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60002637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法院支給諮詢之專家日費、旅費及報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支給要點辦理。

第2點


  專家到場之日費,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標準支給。

第3點


  專家到場提供專業意見,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
  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專家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旅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專家因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法院應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第4點


  專家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第5點


  專家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件以新台幣五千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諮詢之次數及專家提出之意見等,於新台幣三千元至一萬元範圍內增減之。

第6點


  事件終結後,專家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及報酬者,法院應以書面檢附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如附式),通知專家領取。
  專家申請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諮詢完畢或收到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在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簽名,交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第7點


  專家參與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家諮詢相關活動,得經列冊法院院長事先許可,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支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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