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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把你往地獄拉的六個人】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11.08.10【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1字第09601362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1字第09801355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2項序文、第7條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0318062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04051311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字第108051146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110512680號令修正發布第23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04年10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2﹞前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3﹞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111年8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凡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2﹞前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3﹞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第3條


﹝1﹞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111年8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其申請創業貸款,應備各該創業貸款所需文件,並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2﹞前項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由該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利息補貼,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覆領取。

第4條


﹝1﹞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第5條


﹝1﹞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
﹝2﹞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
﹝3﹞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

第6條


﹝1﹞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2﹞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111年8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2﹞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108年8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第7條


﹝1﹞本部為瞭解貸款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訪視或查對相關資料,貸款人應予配合。

第8條


﹝1﹞本辦法之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1﹞本辦法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人,除補貼利率及積欠各該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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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凡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2﹞前項所稱創業貸款補助,指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3﹞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第3條

﹝1﹞依前條規定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者,其申請創業貸款,應備各該創業貸款所需文件,並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2﹞前項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由該機構代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利息補貼,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覆領取。
第4條

﹝1﹞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第5條

﹝1﹞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
﹝2﹞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
﹝3﹞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
第6條

﹝1﹞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第7條

﹝1﹞本會為瞭解貸款人經營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訪視或查對相關資料,貸款人應予配合。
第8條

﹝1﹞本辦法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1﹞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助之貸款人,除補貼利率及積欠各該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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