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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宪法法庭席位布置规则

【公布日期】82.10.16 【公布机关】司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司法院(82)院台大一字第1938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则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宪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图。
【备注】附图请参阅总统府公报第5808号3页

第3条


  宪法法庭设大法官席、书记官席、通译席、司法警察席、关系人席及旁听席。

第4条


  大法官席后方墙壁中央设天平标志,两侧靠墙壁处各置国旗六面。

第5条


  关系人席包括声请机关及被声请政党代表席、诉讼代理人席、鉴定人及证人席,并设关系人发言台。

第6条


  旁听席得酌设记者席。

第7条


  大法官由法庭后方左右门进出,其他人员由法庭前方左右门进出。

第8条


  宪法法庭旁听及录音,准用法庭旁听规则法庭录音办法之规定。

第9条


  宪法法庭得安装闭路电视。

第10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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