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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3.27【發布機關】客家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09600119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09800040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00001418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300086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700084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861003221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報名費。

   --108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通過前,減半收費。但十九歲以下者,得免收報名費。

第3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108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通過前,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第4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5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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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通過前,減半收費。但十九歲以下者,得免收報名費。
第3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通過前,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第4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5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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