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废:审计机关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

 
【公布日期】101.10.11 【公布机关】审计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四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审计部订定发布全文8条
2.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审计部(62)台毅后字第19285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名称:审计机关对于私人团体领受公款补助审核办法)
3.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审计部(79)台审部参字第79002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0条
4.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审计部(88)台审部法字第88003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5.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审计部台审部法字第1010000026号令发布废止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审计法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审核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在总预算所列补助各团体或私人款项及各机关在其单位预算或附属单位预算所列补助各团体或私人款项。

第3条


  各级政府拨付补助款,以总预算内所列之主管机关为主管机关,各机关在其经费内所列之补助款项,以各该拨补助款之机关为主管机关。

第4条


  各主管机关拨付补助款,应依预算覈实办理,并按季将补助之事项、对象、数额及拨款情形,通知审计机关。
  由各级政府或多数机关分摊之补助款,以各级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之某一机关为主管机关,并将分摊情形,通知审计机关备查。

第5条


  领受公款补助之各团体,如其所领受之补助款为其经常或临时支出之全部者,应如期编具会计报告或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送由主管机关核转各该管审计机关审核,审计机关于必要时,得派员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经主管机关征得审计机关之同意,得免送有关凭证。

第6条


  领受公款补助之各团体,如其所领受之补助款仅为其经常或临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由主管机关先凭领据列报,审计机关于必要时,得派员抽查之。

第7条


  领受公款补助之私人,如其所领受之补助款为其支出之全部者,应编具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送由主管机关核转各该管审计机关审核,如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领据列报。

第8条


  拨付补助款之主管机关,对于所拨补助款之运用,应负责审核,并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审核及处理结果,通知该管审计机关。

第9条


  审计机关审核各团体或私人领受公款补助款项,如发现有违背法令或与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计划有效运用者,应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追缴或提出改善意见。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