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遴选机关应按保训会依年度调训比例分配之受训名额遴选受训人员,并加列百分之十之备选人员,造册函送保训会据以调训。
前项遴选应就考试与学历、训练进修、年资、考绩、奖惩及综合考评项目加以评定,积分高者优先遴选受训;其遴选规定,由保训会另定之。
第一项之备选人员,于各遴选机关原提送之当年度受训人员因故无法受训时依序递补之;其于当年度内未递补受训者,由各遴选机关依本办法重新遴选。
第9条
各服务机关、学校及各遴选机关审核参加本训练人员时,应召开甄审委员会,就符合受训资格人员之资格条件及各项评分详加审核,并排定受训序列。如有资格不符而参加训练情事,由各服务机关、学校及各遴选机关依法惩处相关人员。
各遴选机关因情形特殊,未设甄审委员会者,应组成临时性之审查委员会,办理前项所定事项。
--100年12月12日修正前条文--
各服务机关、学校及各遴选机关审核参加本训练人员时,应召开甄审委员会,就符合受训资格人员之资格条件及各项评分详加审核,并排定受训序列。如有资格不符而参加训练情事,由各服务机关、学校及各遴选机关依法惩处相关人员。
各遴选机关因特殊情形,未设置甄审委员会者,应组成临时性之审查委员会,办理前项所定事项。∴
第10条
符合
第六条参训资格条件人员,经发现其遴选之评定项目漏未评分或各项评分及积分计算错误者,致应列入而未列入当年度受训时,除有可归责其本人之事由者外,得经各服务机关、学校及各遴选机关召开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各遴选机关函经保训会同意于次年度直接调训。但其名额应计入各遴选机关次年度分配受训之名额,并由各服务机关、学校及各遴选机关依法惩处相关人员。
--100年12月12日修正前条文--
符合
第六条参训资格条件人员,经发现其遴选之评定项目漏未评分或各项评分及积分计算错误者,致应列入而不及列入当年度受训时,除有可归责事由者外,得经各服务机关、学校及各遴选机关召开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各遴选机关函经保训会同意于次年度直接调训。但其名额占各遴选机关次年度分配受训之名额。
∴
第11条
受训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内向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但因婚、丧、分娩、流产、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经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由服务机关、学校函经各遴选机关向保训会申请延后训练并经同意者,不在此限。
--100年12月12日修正前条文--
受训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内向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
前项受训人员,除因婚、丧、分娩、流产、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保训会申请延训,并经同意者外,不得延训。∴
第12条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有关训练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由训练机关(构)、学校函请保训会废止其当年度受训资格:
一、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或申请中途离训经核准者。
二、请假缺课时数合计超过课程时数百分之二十者。
三、中途放弃参训者。
四、旷课者。
五、冒名顶替者。
六、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有确实证据者。
七、参加本训练课程测验,违反升任官等(资位)训练测验试务规定,经扣考处分者。
八、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有确实证据者。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因婚、丧、分娩、流产、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时数百分之二十者,应予停止训练。
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训期结束后将前二项有关资料,函送受训人员服务机关、学校。
--100年12月12日修正前条文--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有关训练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由训练机关(构)、学校函请保训会废止其当年度受训资格:
一、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或申请中途离训经核准者。
二、除因婚、丧、分娩、流产、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外,请假缺课时数合计超过课程时数百分之二十者。
三、中途放弃参训者。
四、旷课者。
五、冒名顶替者。
六、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有确实证据者。
七、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有确实证据者。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因婚、丧、分娩、流产、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时数百分之二十者,应予停止训练。
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训期结束后将前二项有关资料,函送受训人员服务机关、学校。∴
第13条
受训人员生活管理、团体纪律、活动表现成绩及课程成绩之评量规定,由保训会另定之。
第14条
本训练成绩之计算,生活管理、团体纪律及活动表现之成绩占训练成绩总分之百分之十,课程成绩占训练成绩总分之百分之九十。
前项成绩之分数各为一百分,按比例合计后之成绩总分达六十分为及格。
第15条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保留受训资格:
一、有第
十一条但书所定情事,致无法报到受训,依规定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保训会申请延后训练,并经同意者。
二、有第
十二条第二项情事,经停止训练者。
受训人员于训练前经核准延后训练或于训练期间经核准停止训练者,应于原因消灭后三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由服务机关、学校函经各遴选机关向保训会申请补训,并由保训会视年度办理时程,于当年度或次年度调训,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同放弃补训及依前项保留之受训资格。
经核准延后训练或停止训练者,其所遗当年度缺额未经递补者,不计入核准补训年度各遴选机关分配受训之名额。
--100年12月12日修正前条文--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保留受训资格,并经服务机关、学校函报各遴选机关后,函送保训会于次年度直接调训:
一、有第
十一条第二项情事,致无法报到受训,依规定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保训会申请延训,并经同意者。
二、有第
十二条第二项情事,经停止训练者。
有前项情形于次年度直接调训,其所遗当年度缺额未经递补者,不占各遴选机关次年度分配受训之名额。
∴
第16条
受训人员训练成绩经评定不及格者,于次年度起,得由各遴选机关重新依规定函送保训会参加本训练。
受训人员经依第
十二条第一项各款废止当年度受训资格者,应间隔下列年度后,始得由各遴选机关重新依规定函送保训会参加本训练:
一、第一款或第二款:一年度。
二、第三款或第四款:三年度。
三、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五年度。
依前二项规定重新参加本训练者,应全额自费受训。
--100年12月12日修正前条文--
受训人员训练成绩经评定不及格者,于次年度起,得由各遴选机关重新依规定函送保训会参加本训练。
受训人员经依第
十二条第一项各款废止当年度受训资格者,应间隔下列年度后,始得由各遴选机关重新依规定函送保训会参加本训练:
一、第一款或第二款:一年度。
二、第三款或第四款:三年度。
三、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五年度。
依前二项规定重新参加本训练者,应全额自费受训。
∴
第16-1条(删除)
第17条
受训人员训练期满并经核定成绩及格者,由保训会报请考试院发给训练合格证书,并函知各遴选机关及铨叙部。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发现有受训资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训会予以退训;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者,依法处理。
前项退训人员,于次年度起符合受训资格时,由各遴选机关依规定重新遴选后,函送保训会参加本训练;其退训可归责于受训人员者,应全额自费受训。
受训人员训练期满经核定成绩及格后,发现有受训资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训会撤销训练及格资格并报请考试院注销训练合格证书;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者,依法处理。
训练及格资格经撤销者,于保训会撤销函送达之次日起,符合受训资格时,由各遴选机关依规定重新遴选后,函送保训会参加本训练。但其撤销有可归责于受训人员之事由者,应全额自费受训。
训练及格资格经撤销,而其撤销因不可归责于受训人员之事由者,于保训会撤销函送达之次日起三年内,符合受训资格时,由各遴选机关依规定重新遴选后,填具免训申请书(如附表),函送保训会,经核准后,视同训练合格,由保训会于同一年度统一报请考试院发给训练合格证书。
--100年12月12日修正前条文--
受训人员训练期满并经核定成绩及格者,由保训会报请考试院发给训练合格证书,并函知各遴选机关及铨叙部。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发现有受训资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训会予以退训;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者,依法处理。
前项退训人员,于次年度起符合受训资格时,由各遴选机关依规定重新遴选后,函送保训会参加本训练;其退训可归责于受训人员者,应全额自费受训。
受训人员训练期满经核定成绩及格后,发现有受训资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训会撤销训练及格资格并报请考试院注销训练合格证书;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者,依法处理。
前项经撤销训练及格资格者,于保训会撤销函文送达之次日起三年内,符合受训资格时,于各遴选机关依规定重新遴选后,填具免训申请书(如附表),函送保训会,经核准后,视同训练合格,由保训会于同一年度统一报请考试院发给训练合格证书。
经撤销训练及格资格者,于保训会撤销函文送达之次日起逾三年,仍未取得受训资格者,于符合受训资格时,由各遴选机关依规定重新遴选后,函送保训会参加本训练;其撤销可归责于受训人员者,应全额自费受训。∴
第18条
本训练所需经费,除由文官学院编列预算支应外,得向受训人员或其服务机关、学校收取必要之基本费用。
--99年6月14日修正前条文--
本训练所需经费,除由培训所编列预算支应外,得向受训人员或其服务机关、学校收取必要之基本费用。∴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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