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对于招商着有绩效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依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3条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分下列甲、乙二组进行评比,并依评比结果各予奖励:
一、甲组: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园市。
二、乙组:基隆市、新竹县(市)、苗栗县、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嘉义县(市)、屏东县、宜兰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
前项列于乙组之县(市)政府,可自愿参与甲组评比,但甲组之直辖市政府不得参与乙组之评比。
--106年1月9日修正前条文--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分下列甲、乙二组进行评比,并依评比结果各予奖励:
一、甲组: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园县。
二、乙组:基隆市、新竹县(市)、苗栗县、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嘉义县(市)、屏东县、宜兰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
前项列于乙组之县(市)政府,可自愿参与甲组评比,但甲组之直辖市政府不得参与乙组之评比。
第4条
本部得不定期办理评比,于评比当年度一月底前应函请前条各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参与评比;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须于评比当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依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向本部检送招商绩效报告、单一服务窗口与排除投资障碍等相关机制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
--106年1月9日修正前条文--
本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函请前条各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参与评比。
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须于评比当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依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向本部检送招商绩效报告、单一服务窗口与排除投资障碍等相关机制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
--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条文--
本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函请前条各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参与评比。
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须于当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依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向本部检送招商绩效报告、单一服务窗口与排除投资障碍等相关机制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
--103年12月17日修正前条文--
本部应于每两年之一月底前,函请前条各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参与评比;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须于当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依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向本部检送招商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5条
本部应于办理评比之当年度七月底前,邀集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中华民国中小企业总会、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中华民国工业协进会、中华民国工业区厂商联合总会之代表、学者专家及行政机关指派代表组成评鉴小组,就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整体招商绩效进行评比。
--103年12月17日修正前条文--
本部应于办理评比之当年度七月底前,邀集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中华民国中小企业总会、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中华民国工业协进会之代表、学者专家及行政机关指派代表组成评鉴小组,就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整体招商绩效进行评比。
第6条
评鉴小组应于本部办理评比之当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指标及占分比重完成评比:
一、绩效指标(占百分之四十):
(一)营业登记家数。
(二)公司实收资本总额。
(三)工商服务类建照总楼地板面积及工程造价金额,二者之平均值。
(四)营业销售金额。
(五)劳保人数及劳保平均投保薪资,二者之平均值。
二、行政效能指标(占百分之六十):
(一)产业环境整备与发展目标。
(二)具体招商策略、作法与成果。
(三)单一服务窗口与排除投资障碍等相关机制办理成效。
(四)配合中央政府重大政策之推动。
(五)法规制定与松绑之推动情形及对产业影响。
(六)其他事项。
前项第一款各项指标,其年度增加数与成长率分别排序,再加总予以序列;如有序位分数相同者,以序位平均数列之,指标资料由本部函请相关单位提供,以供审查。
第一项第二款各项指标,应由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将其前年度之招商绩效作成报告,并同相关资料送本部审查。
第一项评比计算方式,指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绩效指标与行政效能指标之序位乘以权重合计后再予以排序,由甲、乙两组依序各选出最低者若干名。如有二个以上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序位分数相同时,则以行政效能指标序位决定排序;若行政效能指标序位相同者,则由评鉴小组委员投票决定排序。
评鉴小组应于第一项评比时,另依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目单一服务窗口与排除投资障碍等相关机制办理成效,按甲、乙组分别予以排序,依序各选出最低者若干名。若序位相同者,则由评鉴小组委员投票决定排序。
--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条文--
评鉴小组应于本部办理评比之当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指标及占分比重完成评比:
一、绩效指标(占百分之四十):
(一)营业登记家数成长率。
(二)公司实收资本总额成长率。
(三)建照总楼地板面积成长率及工程造价金额成长率,二者之平均值。
(四)营业销售申报金额成长率。
(五)劳保人数成长率及劳保平均投保薪资成长率,二者之平均值。
二、行政效能指标(占百分之六十):
(一)产业环境整备。
(二)具体招商策略、作法与成果。
(三)单一服务窗口与排除投资障碍等相关机制办理成效。
(四)配合中央政府促进投资重大政策之推动。
(五)其他事项。
前项第一款各项指标,由本部函请相关单位提供资料,以供审查。
第一项第二款各项指标,应由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将其前年度之招商绩效作成报告,并同相关资料送本部审查。
第一项评比计算方式,指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绩效指标与行政效能指标之序位乘以权重合计后再予以排序,由甲、乙两组依序各选出最低者若干名。如有二个以上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序位分数相同时,则以行政效能指标序位决定排序;若行政效能指标序位相同者,则由评鉴小组委员投票决定排序。
评鉴小组应于第一项评比时,另依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目单一服务窗口与排除投资障碍等相关机制办理成效,按甲、乙组分别予以排序,依序各选出最低者若干名。若序位相同者,则由评鉴小组委员投票决定排序。
--103年12月17日修正前条文--
评鉴小组应于本部办理评比之当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指标及占分比重完成评比:
一、绩效指标(占百分之四十):
(一)营业登记家数成长率。
(二)公司实收资本总额成长率。
(三)建照总楼地板面积成长率及工程造价金额成长率,二者之平均值。
(四)营业销售申报金额成长率。
(五)劳保人数成长率。
二、行政效率指标(占百分之六十):
(一)招商环境整备。
(二)办理相关证照之效率。
(三)厂商投资障碍排除之协助作为。
(四)重大投资个案。
(五)招商特色。
(六)配合中央政府促进投资重大政策之推动。
(七)其他事项。
前项第一款各项指标,由本部函请相关单位提供资料,以供审查。
第一项第二款各项指标,应由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将其前两年度之招商绩效作成报告,并同相关资料送本部审查。
第一项评比计算方式,指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绩效指标与行政效率指标之序位乘以权重合计后再做排序,由甲、乙两组依序各选出最低者若干名。如有二个以上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序位分数相同时,则以行政效率指标序位决定排序;若行政效率指标序位相同者,则由评鉴小组委员投票决定排序。
第7条
本办法之奖励,在无奖励金经费之奖励方式如下:
一、甲、乙二组各依评比结果,选取特优两名及优等若干名。
二、各组获得特优及优等之招商相关承办人员得予以叙奖。
第8条
本办法如经行政院同意由中央特别统筹分配税款支应奖励金者,其奖励方式如下:
一、甲组依评比结果取三名,第一名新台币六千万元;第二名新台币四千万元;第三名新台币三千万元。
二、乙组依评比结果取七名,第一名新台币六千万元;第二名新台币四千万元;第三名新台币三千万元;第四名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第五名新台币一千万元。其中第四名及第五名各取两名。
三、依第六条第五项评比单一服务窗口与排除投资障碍等相关机制办理成效绩优者,另以下列方式奖励:
(一)甲组依评比结果取二名,各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乙组依评比结果取四名,各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前项各组获奖之招商相关承办人员得予以叙奖。
本部应将评比结果函知获得奖励金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同时函请行政院主计总处通知财政部拨付奖励金。
奖励金应纳入获得奖励金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之预(决)算,其用途如下:
一、办理促进投资扩大招商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相关事项。
--103年12月17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如经行政院同意由中央特别统筹分配税款支应奖励金者,其奖励方式如下:
一、甲组依评比结果取三名,第一名新台币五千万元;第二名新台币三千万元;第三名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
二、乙组依评比结果取七名,第一名新台币五千万元;第二名新台币三千万元;第三名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第四名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第五名新台币一千万元。其中第四名及第五名各取两名。
前项各组获奖之招商相关承办人员得予以叙奖。
本部应将评比结果函知获得奖励金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同时函请行政院主计总处通知财政部于八月三十一日前拨付奖励金。
奖励金应纳入获得奖励金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之预(决)算,其用途如下:
一、办理促进投资扩大招商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相关事项。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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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产业创新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对于招商着有绩效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依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3条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分下列甲、乙二组进行评比,并依评比结果各予奖励:
一、甲组: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桃园县、新竹县(市)。
二、乙组:苗栗县、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嘉义县(市)、屏东县、宜兰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
前项列于乙组之县(市)政府,可自愿参与甲组评比,但甲组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不得参与乙组之评比。
第4条
本部应于每两年之一月十五日前,函请前条各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参与评比;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须于当年度四月三十日前,依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向本部检送招商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5条
本部应于办理评比之当年度五月至六月间,邀集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中华民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中华民国工业协进会之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评鉴小组,就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整体招商绩效进行评比。
第6条
评鉴小组应于本部办理评比之当年度六月三十日前,依下列指标及占分比重完成评比:
一、绩效指标(占百分之四十):
(一)营利事业登记家数成长率。
(二)公司实收资本总额成长率。
(三)建照总楼地板面积成长率及工程造价金额成长率,二者之平均值。
(四)营业销售申报金额成长率。
(五)劳保人数成长率。
二、行政效率指标(占百分之六十):
(一)招商环境整备。
(二)办理相关证照之效率。
(三)厂商投资障碍排除之协助作为。
(四)重大投资个案。
(五)招商特色。
(六)其他事项。
前项第一款各项指标,由本部函请相关单位提供资料,以供审查。
第一项第二款各项指标,应由参与评比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将其前两年度之招商绩效作成报告,并同相关资料送本部审查。
第7条
本办法之奖励方式如下:
一、甲、乙二组各依评比结果,选取特优两名及优等两名。
二、各组获得特优及优等之招商相关承办人员得予以叙奖。
第8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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