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事业应建立紧急通报系统、紧急联络电话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应设置二十四小时通报专责人员。
前项资料及专责人员应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其有异动者,亦同。
第5条
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程序如下:
一、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
第三条所定甲级或乙级者:应于事件发生三十分钟内,先行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联络人(以下简称指定联络人),并即时确认指定联络人是否收到通报;于一小时内,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气事业各类灾害及紧急事故速报表(以下简称
速报表),陈报指定联络人。
二、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
第三条所定丙级者:应于事件发生一小时内,通报前款指定联络人,并填具速报表,向其陈报。
--104年6月29日修正前条文--
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程序如下:
一、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
第三条所定甲级或乙级者:应于事件发生三十分钟内,先行以电话及简讯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联络人(以下称指定联络人),并于一小时内,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气事业各类灾害及紧急事故速报表(以下称速报表),陈报指定联络人。
二、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
第三条所定丙级者:应于事件发生一小时内,以电话及简讯通报前款指定联络人,并填具速报表,向其陈报。
第6条
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事项如下:
一、公司名称。
二、通报时间。
三、事业单位。
四、通报类别。
五、事件类别及等级。
六、事件名称。
七、发生时间。
八、发生原因。
九、现场状况。
十、处理情形。
十一、人员伤亡人数。
十二、影响区域(由天然气生产、进口事业填报)。
十三、停气户数(由公用天然气事业填报)。
十四、财物损失。
前项第四款之通报类别,分为事件初次发生之初报、事件持续进行之续报及事件终了之结报。
第7条
速报表得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陈报,并应于陈报后确认接获通报事项:
一、传真。
二、电子邮件。
三、专人送达。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方式。
--104年6月29日修正前条文--
前条之通报得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陈报,并应于陈报后确认接获通报事项:
一、传真。
二、电子邮件。
三、专人送达。
第8条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之通报,应依下列方式持续汇报:
一、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
第三条所定甲级者:须于每日九时、十五时、二十一时提报最新情况。其间如有重大变化并应随时提报。
二、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
第三条所定乙级者:须于每日九时、十五时提报最新情况。
三、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
第三条所定丙级者:由天然气事业单位内部进行通报,并依灾情状况逐级报告。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实际事件状况,通知天然气事业变更通报时间及次数。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