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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天然气事业灾害及紧急事故通报办法

【公布日期】104.06.29 【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二日经济部经能字第100046047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经济部经能字第10404602910号令修正发布第357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天然气事业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天然气事业发生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时,应行通报:
  一、因风灾、水灾、震灾、土石流、海啸或其他天然灾害,导致输储设备遭受损害。
  二、输储设备发生火灾、爆炸、泄漏或其他工安灾害。
  三、因天然气事业发生作业事故,致影响供气。

第3条


  天然气生产、进口事业依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之规模,分为甲、乙、丙三种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甲级:
  (一)伤亡或失踪人数依据行政院发布之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为甲级灾害规模。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影响输储设备无法正常供气,情况无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乙级:
  (一)伤亡或失踪人数依据行政院发布之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为乙级灾害规模。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影响输储设备无法正常供气,情况可控制。
  三、丙级为未达乙级等级,且情况已被控制,不再恶化者。
  公用天然气事业依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分为甲、乙、丙三种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甲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五百户以上供气户数停气,且情况持续恶化,无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乙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受伤或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三百户以上未达五百户供气户数停气,且情况持续恶化,无法控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丙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未达三人受伤或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未达三百户供气户数停气,且情况持续恶化,无法控制。

    --104年6月29日修正前条文--


  天然气生产、进口事业依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之规模,分为甲、乙、丙三种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甲级:
  (一)伤亡或失踪人数依据行政院发布之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为甲级灾害规模。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影响输储设备无法正常供气,情况无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乙级:
  (一)伤亡或失踪人数依据行政院发布之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为乙级灾害规模。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影响输储设备无法正常供气,情况可控制。
  三、丙级为未达乙级等级,且情况已被控制,不再恶化者。
  公用天然气事业依下列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分为甲、乙、丙三种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甲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五百户以上供气户数停气,预估八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供气,且情况持续恶化,无法控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乙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受伤或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三百户以上未达五百户供气户数停气,预估八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供气,且情况持续恶化,无法控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丙级:
  (一)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二人以下受伤或失踪。
  (二)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未达三百户供气户数停气,预估八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供气,且情况已被控制,不再恶化。

第4条


  天然气事业应建立紧急通报系统、紧急联络电话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应设置二十四小时通报专责人员。
  前项资料及专责人员应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其有异动者,亦同。

第5条


  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程序如下:
  一、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甲级或乙级者:应于事件发生三十分钟内,先行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联络人(以下简称指定联络人),并即时确认指定联络人是否收到通报;于一小时内,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气事业各类灾害及紧急事故速报表(以下简称速报表),陈报指定联络人。
  二、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丙级者:应于事件发生一小时内,通报前款指定联络人,并填具速报表,向其陈报。

    --104年6月29日修正前条文--


  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程序如下:
  一、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甲级或乙级者:应于事件发生三十分钟内,先行以电话及简讯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联络人(以下称指定联络人),并于一小时内,依附表格式填具天然气事业各类灾害及紧急事故速报表(以下称速报表),陈报指定联络人。
  二、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丙级者:应于事件发生一小时内,以电话及简讯通报前款指定联络人,并填具速报表,向其陈报。

第6条


  天然气事业发生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其通报事项如下:
  一、公司名称。
  二、通报时间。
  三、事业单位。
  四、通报类别。
  五、事件类别及等级。
  六、事件名称。
  七、发生时间。
  八、发生原因。
  九、现场状况。
  十、处理情形。
  十一、人员伤亡人数。
  十二、影响区域(由天然气生产、进口事业填报)。
  十三、停气户数(由公用天然气事业填报)。
  十四、财物损失。
  前项第四款之通报类别,分为事件初次发生之初报、事件持续进行之续报及事件终了之结报。

第7条


  速报表得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陈报,并应于陈报后确认接获通报事项:
  一、传真。
  二、电子邮件。
  三、专人送达。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方式。

    --104年6月29日修正前条文--


  前条之通报得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陈报,并应于陈报后确认接获通报事项:
  一、传真。
  二、电子邮件。
  三、专人送达。

第8条


  各类灾害或紧急事故之通报,应依下列方式持续汇报:
  一、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甲级者:须于每日九时、十五时、二十一时提报最新情况。其间如有重大变化并应随时提报。
  二、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乙级者:须于每日九时、十五时提报最新情况。
  三、灾害或紧急事故规模等级达第三条所定丙级者:由天然气事业单位内部进行通报,并依灾情状况逐级报告。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实际事件状况,通知天然气事业变更通报时间及次数。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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