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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大众捷运系统行车及其他事故恤金及医疗补助费发给办法

【公布日期】78.12.15 【公布机关】交通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78)交路发字第784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大众捷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大众捷运系统非因营运机构过失发生行车及其他事故致非旅客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死亡、伤害之恤金或医疗补助费发给,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前条恤金或医疗补助费之发给金额如左:
  一、死亡者,新台币四十万元。
  二、伤害者,依实际发生之必要医疗支出费用为准,其最高金额,重伤者为新台币三十万元,非重伤者为新台币二十万元。
  前项事故之发生,系由于被害人之过失所致者,得酌给恤金或医疗补助费,其最高金额新台币三万元;如系出于被害人之故意行为者,不予给付。

第4条


  前条医疗补助费,除因急救外,以就医于公立医院及政府办理或特约之保险医疗院所为限。

第5条


  本办法所称重伤,依刑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第6条


  大众捷运系统营运机构与被害人或其继承人,就恤金或补助金额获致协议时,应签订协议书,依协议事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7条


  大众捷运系统营运机构因行车或其他事故肇事,其肇事原因及其责任,必要时由大众捷运系统地方主管机关聘请专家组成小组鉴定之。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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