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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及变更报备准则

【公布日期】103.05.01 【公布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公平交易委员会公竞字第1031460459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准则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下称本法)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下称事业)办理报备及变更报备,应自行登入主管机关“多层次传销管理系统”(下称本管理系统)以电子文件方式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书面方式为之:
  一、本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
  二、事业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无法使用本管理系统,经以书面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同意者。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同意之情形。

第3条


  事业依前条但书规定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及变更报备者,应使用报备书及变更报备书。
  前项报备书及变更报备书范本如附件一附件二

第4条


  事业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登入本管理系统:
  一、凭证登入:以经济部签发之工商凭证登入。
  二、帐号登入:以书面向主管机关申请之使用者帐号及密码登入。前开申请应使用密码申请书、加盖事业及其代表人或负责人印鉴,并检附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为之。密码申请书范本如附件三
【相关附件】法定代理人同意书

第5条


  事业依本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为报备及变更报备时,应依主管机关于本管理系统所定格式逐项填载。
  事业依本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所应检附之文件、资料,应以上传电子档案方式为之,其档案之格式、位元组及上传方式,应符合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6条


  事业依第二条但书规定,以书面方式办理报备及变更报备者,应于各该事由消灭后七日内,自行至本管理系统完成资料补登。
  事业依前项规定所为补登内容,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得命其限期补正。

第7条


  事业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所为补登内容,如与书面报备资料不符时,以书面资料为准。

第8条


  事业未依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完成报备、变更报备及补登者,不得于本管理系统再为变更报备。

第9条


  主管机关于本管理系统受理事业报备、变更报备或补登,其回复、通知补正或退件,得以电子文件方式为之,不另以书面方式送达。
  前项主管机关以电子文件方式所为回复及通知,以电子文件进入事业电子邮件信箱资讯系统时为送达时间。

第10条


  事业使用本管理系统传送电子文件,以电子文件进入主管机关资讯系统时为收文时间。

第11条


  事业应提供常设电子邮件信箱,及确保为可正常收受电子文件之状态,于使用本管理系统传送电子文件后,应适时查阅主管机关所为回复及通知。

第12条


  事业遗失主管机关所核发本管理系统密码时,应依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补发。

第13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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