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外销食品及饲料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实施办法

【公布日期】103.10.29 【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1046141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104627150号令发布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名称:外销食品加工厂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系统验证实施办法)
2.中华民国一百年四月十四日经济部经标字第1000460181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2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3.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济部经标字第10304605080号令修正发布第17条条文;删除第18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商品检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验证机关(构),指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或受委托之机关、法人或团体。

第3条


  外销食品及饲料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以下简称验证),指由验证机关(构)对厂商建立之卫生安全管理系统,依据验证基准执行公正之符合性评鉴。
  前项验证基准由标准检验局参酌相关国际组织采行之原则及外销国家或地区之法令定之。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厂商,指外销食品或饲料生产供应链中提供装卸、加工、运送、仓储或其他相关生产必要服务,或间接提供生产必要物品之有关商业、法人、团体或机构。
  前项厂商应具备食品或饲料安全管理系统训练合格证书之人员。

第5条


  申请验证之厂商,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标准检验局提出:
  一、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或其他相当之设立登记文件影本。
  二、工厂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三、食品或饲料卫生安全管理系统计划书(含GHP及HACCP)。
  四、厂场配置图及制造流程图。
  五、前条第二项人员之训练合格证书。
  六、其他经标准检验局指定之文件。

第6条


  厂商提出申请后,由标准检验局办理文件审查;文件审查结果符合规定者,应以书面通知厂商配合现场评鉴作业。
  已取得标准检验局ISO22000管理系统验证之厂商,经文件审查符合规定后,得简化验证作业程序,核准其转换认可登录,并发给认可登录证书。

第7条


  申请厂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标准检验局得于评鉴作业前驳回其申请:
  一、申请文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经通知未于一个月内补正。
  二、无法于受理后六个月内配合评鉴。但有正当理由者,得向标准检验局申请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8条


  经评鉴符合验证基准之厂商,标准检验局按其申请验证类别、产品类别及基本资料所载,核准其认可登录,并核予工厂代号及发给认可登录证书;认可登录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三年。

第9条


  经评鉴不符合验证基准之厂商,得于接获书面通知后二个月内,向标准检验局申请复评一次,并应于申请日起六个月内配合办理复评;逾期无法配合办理复评者,标准检验局应驳回复评申请。但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10条


  经评鉴不符合验证基准之厂商,未依前条规定申请复评或经复评仍不符合验证基准者,于接获书面通知之次日起二个月后,始得依第五条重新申请。

第11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其产品之标示、广告及宣传不得有使第三者误解为产品验证之表示。

第12条


  验证基准经标准检验局修正或变更时,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应于标准检验局指定转换期限内改正;验证机关(构)应于转换期满一个月内确认全部厂商已完成改正。

第13条


  验证机关(构)对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每年最少追查一次;必要时,得依风险程度增加追查次数。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应采行各项安排,以利验证机关(构)办理追查。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经追查不符合验证基准而可补正者,应于追查后十日内提出改善计划,并由验证机关(构)审核;验证机关(构)于改善期满后得再追查一次。

第14条


  认可登录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标准检验局应检视最近三年追查及审核结果,确认符合规定后予以换发新证书。

第15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其登录之基本资料内容或证书所载事项有变更,或标准检验局认有其他影响证书登录事实者,应于事实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检具原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向验证机关(构)申请变更。
  验证机关(构)办理前项变更申请应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得执行追查;其经审核符合规定者,核准其变更或报请标准检验局换发认可登录证书;未符合者,准用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其认可登录证书如有遗失或毁损者,得向标准检验局申请补发。

第16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停工或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停工或停业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验证机关(构)报请备查。
  前项备查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有正当理由未能于备查期间内复工或复业者,得于期满前向验证机关(构)申请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17条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迁移厂址者,应于迁移厂址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变更,并经验证机关(构)办理追查通过后,始得沿用原核予登录之工厂代号。

    --103年10月29日修正前条文--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迁移厂址者,应于迁移厂址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变更,并经验证机关(构)办理追查通过后,始得沿用原核予登录之工厂代号。
  取得认可登录厂商依前条或前项办理停工、停业或迁移厂址,并向验证机关(构)报请备查库存量者,该库存产品于有效期限内,得依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外销证明文件。

第18条(删除)

    --103年10月29日修正前条文--


  取得认可登录之厂商,得依商品特约检验办法于出口前检附相关文件,向验证机关申请核发外销证明文件。

第19条


  取得认可登录厂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标准检验局应废止其认可登录: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经限期改正届期仍未改正。
  二、未于第十二条指定之转换期限内完成改正。
  三、依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追查不符合验证基准而不可补正。
  四、未依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采行各项安排,以利验证机关(构)办理追查。
  五、未依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改善完成或再追查仍不符合验证基准。
  六、未依第十五条规定于期限内申请变更,经通知后仍未于十五日内办理。
  七、未依第十六条规定报请备查,经通知后仍未于十五日内报请备查,亦未复工或复业。
  八、依第十六条规定报请备查,逾备查停工或停业期间,仍未复工或复业。
  九、未依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于期限内申请变更。
  十、未依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经通知限期缴纳,届期未缴纳。
  十一、公司登记、商业登记、工厂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当之设立登记文件经主管机关撤销、注销或废止。
  十二、主动申请废止认可登录。
  十三、验证基准、验证类别及产品类别经废止。
  十四、厂商解散或歇业。

第20条


  经撤销或废止认可登录之厂商,应于接获处分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证书,并得请求标准检验局作成注销标示后发还;届期未缴回者,标准检验局得迳为公告注销。
  经撤销或依前条第一款至第九款废止认可登录之厂商,应自废止之次日起四个月后始得重新申请验证。

第2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