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四、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戊類:適用環境保育。
海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環境保育。
第5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106年9月13日修正前條文--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主管機關得於本標準修正後二年內檢討現行劃定之水區及其水體分類。
第6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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