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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6.18【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經濟部經地字第1100460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3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4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所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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