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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6.18【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經濟部經地字第1100460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3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4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所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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