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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發布日期】102.12.18【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000101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201094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3條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第4條


  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一、列管項目: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各項目之監測標準值為管制標準值之二分之一。
  二、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

第5條


  監測項目及頻率,依下列監測目的評估:
  一、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二、地下水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視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進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第6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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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3條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第4條

  污染物之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表列有效位數之下一位數採無條件捨去)如下:
第5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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