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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發布日期】100.01.31【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00736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097003143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刪除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00008495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列土壤中物質濃度,受區域土壤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3條


﹝1﹞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毫克∕公斤:指每一公斤土壤中(乾基)所含污染物之毫克數。
  二、奈克毒性當量∕公斤:指每一公斤土壤中(乾基)所含之污染物奈克–毒性當量(TEQ)數

第4條(刪除)


第5條


﹝1﹞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值如下:


第6條


﹝1﹞前條管制項目中,戴奧辛管制標準值之濃度,以檢測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所得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並以毒性當量(TEQ)表示。

第7條


﹝1﹞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第8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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