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测期间发生界址争议尚未解决之土地,应按重编之段别、地号记载于登记簿之标示部。标示部其他登记事项栏注明重测前面积及加注本宗土地重测界址争议未解决字样,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该土地俟界址争议解决后再办理土地标示变更登记及加注或换发书状。
前项重测界址争议未解决前,权利书状损坏或灭失,登记名义人依
土地登记规则之规定申请权利书状换给或补给时,地政机关应予受理。
第26点
已办理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之建物,其基地标示于重测后已变更者,其测量成果图应依下列规定办理订正:
(一)基地标示按变更后标示订正之。并办理建物基地标示变更登记。
(二)建物位置图依据重测后之地籍图,按原测绘之建物相应位置比例订正之。其情形特殊者,地政事务所得视实际需要实地测绘之。建物平面图必要时得转绘之。
第27点
重测区建物,不论其坐落基地有无界址争议,建物所有权人申请核发该建物测量成果图誊本时,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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