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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标准

【公布日期】103.05.08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1006193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标准)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1030152777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收费标准)第1条条文及第2条条文附表一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土地复丈费之收费如附表一。

第3条


  建筑改良物测量费之收费如附表二。

第4条


  各级法院嘱托办理复丈及测量业务,并限期在十五日内办理者,其费用依前二条规定加倍计收。

第5条


  各级法院或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嘱托办理测量、复丈者,免纳费用。

第6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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