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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發布日期】110.03.08【發布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業字第11000118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第3條


  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之退除役官兵,得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參加下列創業輔導措施: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知能課程。
  三、創業研習活動。
  四、創業座談。
  五、其他。

第4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
  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未接受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

第5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榮服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四、政府核准之創業貸款證明。
  五、創業貸款利息還款證明。
  申請人之創業貸款屬農、林、漁、牧業相關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得予免附。
  未依第一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發給利息補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7條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四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第9條


  本辦法利息補貼至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用罄為止,榮服處即不再受理申請。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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