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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防事业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权征收补偿办法

【公布日期】99.06.11 【公布机关】国防部、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国防部国制研审字第0990000330号令、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90091518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土地征收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兴办之国防事业。但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3条


  需用土地人因兴办国防事业,依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就需用之空间范围征收取得地上权者,其需用空间范围,以事业必须之范围为限。

第4条


  地上权之征收补偿费,依下列规定计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权补偿费等于征收补偿地价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补偿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
  地上权补偿费等于征收补偿地价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补偿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并拆迁时,其补偿比照本条例征收土地改良物之规定办理。

第5条


  国防事业依本条例征收取得之地上权,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于附表一补偿率对应之级距自低限为起点以上全部登记地上权;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于附表二补偿率对应之级距自浅限为起点以下全部登记地上权。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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