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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民年金保险遗属年金给付有关无谋生能力认定办法

【公布日期】102.12.10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内政部台内社字第101010893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原条文
2.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卫生福利部卫部保字第102128029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年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所定无谋生能力范围如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资格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者,未实际从事工作或未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二、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

第3条


  依本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无谋生能力为要件,请领同条第一项之遗属年金给付者,应向保险人提出下列书件之一:
  一、依前条第一款申请时,应检附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影本。
  二、依前条第二款申请时,应检附法院监护宣告裁定书及裁定确定证明书或登载受监护宣告记事之户口名簿影本;其监护人应检附国民身分证正背面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监护人非本国籍时,应检附有效期限内之护照或居留证影本。

第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回首页〉〉

:::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年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所定无谋生能力范围如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资格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者,未实际从事工作或未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二、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
第3条

  依本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无谋生能力为要件,请领同条第一项之遗属年金给付者,应向保险人提出下列书件之一:
  一、依前条第一款申请时,应检附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影本。
  二、依前条第二款申请时,应检附法院监护宣告裁定书及裁定确定证明书或登载受监护宣告记事之户籍誊本;其监护人应检附国民身分证正背面影本或户籍誊本,监护人非本国籍时,应检附有效期限内之护照或居留证影本。
第4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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