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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废: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对象家庭收入标准

【公布日期】104.04.16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建字第10001104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院台建字第1040016256号令发布废止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国民住宅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民住宅出售出租对象家庭收入之基准,规定如下∶◇◆

  (单位:新台币)

第3条


  新竹市及新竹县比照台北市之基准办理;桃园县比照新北市之基准办理;基隆市比照高雄市之基准办理;嘉义市比照台南市之基准办理。
  金门及马祖地区,比照台湾省之基准办理。

第4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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