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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运动训练中心绩效评鉴办法

【公布日期】103.12.27 【公布机关】教育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教授体部字第1030040717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国家运动训练中心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评鉴国家运动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国训中心)之营运绩效,应组成绩效评鉴会(以下简称评鉴会)。
  评鉴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部长指定,其余委员,由本部部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解聘时,亦同:
  一、有关机关代表。
  二、学者专家。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员之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任一性别委员人数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第3条


  评鉴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但由有关机关代表担任委员者,应依其职务异动改聘。
  评鉴会委员因故出缺时,依前条第二项规定,于一个月内补聘之。

第4条


  评鉴会委员应遵守回避原则;其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

第5条


  评鉴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并担任主席;召集人请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职权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
  评鉴会会议经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项应出席或已出席委员人数之计算,不包括应回避或已回避之委员。

第6条


  评鉴会应就本条例第三条所定国训中心之业务范围,进行绩效评鉴;绩效评鉴之类别如下:
  一、年度绩效评鉴:每年办理一次。
  二、总体评鉴:每四年办理一次为原则,与年度绩效评鉴并同办理;必要时,得配合国际竞技运动赛事调整办理年度。

第7条


  年度绩效评鉴之内容如下:
  一、年度执行成果。
  二、年度业务绩效及目标达成率。
  三、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
  四、有关机关对年度经费核拨建议之达成率。
  五、对选手及教练服务之绩效。
  六、上一年度评鉴缺失事项之改进结果。
  七、员工成长、组织创新发展或其他年度绩效有关事项。

第8条


  总体评鉴之内容如下:
  一、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及世界大学运动会等国际竞技运动竞争力。
  二、国家竞技运动中长程发展目标及计划达成率。
  三、国家级优秀运动选手及教练培育达成率。
  四、与国内外运动训练相关机构之合作交流。
  五、国家竞技运动训练环境软硬体设施、设备之设置、营运及管理达成率。
  六、财务健全程度。
  七、其他总体绩效有关事项。

第9条


  前二条评鉴内容之项目及评鉴基准,由评鉴会定之。

第10条


  绩效评鉴采书面或实地访视方式办理。国训中心应提供评鉴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评鉴作业。
  前项实地访视,应经评鉴会会议决议,并应有评鉴委员三人以上出席。

第11条


  年度绩效评鉴之程序如下:
  一、自评:国训中心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前,拟具自评绩效评鉴报告送董事会,经董事会通过后,于次年三月一日前报本部。
  二、复评:本部收受前款自评绩效评鉴报告后,应交评鉴会办理复评,并于次年六月十五日前,作成绩效评鉴报告。
  三、核定:本部应于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前款绩效评鉴报告予以核定,并于七月十五日前公告年度绩效评鉴报告。
  本部应就前项第三款绩效评鉴报告,作成分析报告,送立法院备查。
  总体评鉴之程序,准用前二项规定。

第12条


  本部得以评鉴结果,作为核定调整国训中心预算补助及执行长与相关人事考核之参考,并得为必要之处理。
  国训中心对评鉴结果所列缺失事项,应依规定期限积极改进,并纳入业务规划。

第13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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