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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表演艺术中心绩效评鉴办法

【公布日期】106.07.20 【公布机关】文化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文化部文艺字第1032008231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文化部文艺字第10320387632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3.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文化部文艺字第10430237952号令修正发布第35811条条文;除第3条条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4.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文化部文艺字第10620256082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国家表演艺术中心设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评鉴国家表演艺术中心(以下简称表艺中心)之营运绩效,应组成绩效评鉴小组(以下简称评鉴小组)。
  评鉴小组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本部邀集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政府相关机关代表。
  二、表演艺术及经营管理领域之学者专家。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3条


  评鉴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前条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评鉴委员,每年改聘人数以不超过三分之一为原则。
  前条第二项第一款之评鉴委员,应依职务进退。

    --104年9月8日修正前条文--


  评鉴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但前条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评鉴委员,每年改聘人数以不超过三分之一为原则。
  前条第二项第一款之评鉴委员,应依职务进退。

第4条


  评鉴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互选产生。召集人请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5条


  评鉴小组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并担任主席。
  评鉴小组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其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
  评鉴委员应遵守回避原则。
  第二项应出席或已出席委员人数之计算,不包括应回避或已回避之委员。
  评鉴委员应亲自出席评鉴小组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104年9月8日修正前条文--


  评鉴小组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并担任主席。
  评鉴小组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其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
  评鉴委员应遵守回避原则。
  第二项应出席或已出席委员人数之计算,不包括应回避或已回避之委员。
  评鉴委员应亲自出席评鉴小组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6条


  绩效评鉴之内容如下:
  一、表艺中心年度执行成果之考核。
  二、表艺中心营运绩效及目标达成率之评量。
  三、表艺中心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
  四、表艺中心经费核拨之建议。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7条


  绩效评鉴得采书面、定期或不定期实地访视方式办理。表艺中心及各场馆应提供评鉴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评鉴作业。
  前项不定期实地访视,应经评鉴小组会议决议,且应有三位以上之评鉴委员出席。

第8条


  年度绩效评鉴之程序如下:
  一、表艺中心各场馆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拟具场馆年度执行成果、营运绩效及目标达成率、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及经费核拨等事项之绩效报告送董事会。
  二、表艺中心应将各场馆报送之绩效报告并同决算报告,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送本部。
  三、本部绩效评鉴小组应就前款报告、实地访视评鉴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评鉴意见。
  四、前款评鉴小组拟具之评鉴意见,表艺中心应就评鉴意见内容表示意见并拟具年度绩效评鉴报告,报本部核定。
  前项年度绩效评鉴报告,应由本部提交分析报告送立法院备查。

    --106年7月20日修正前条文--


  年度绩效评鉴之程序如下:
  一、表艺中心各场馆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拟具场馆年度执行成果、营运绩效及目标达成率、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及经费核拨等事项之绩效报告送董事会。
  二、表艺中心应将各场馆报送之绩效报告并同决算报告,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送本部。
  三、本部绩效评鉴小组应就前款报告、实地访视评鉴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评鉴意见。
  四、前款评鉴小组拟具之评鉴意见,表艺中心应就评鉴意见内容表示意见并拟具年度绩效评鉴报告,报本部核定。
  前项年度绩效评鉴报告,应由本部提交分析报告送立法院备查。

    --104年9月8日修正前条文--


  年度绩效评鉴之程序如下:
  一、表艺中心各场馆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拟具场馆年度执行成果、营运绩效及目标达成率、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及经费核拨等事项之绩效报告送董事会。
  二、表艺中心应将各场馆报送之绩效报告并同决算报告,提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送本部。
  三、本部绩效评鉴小组应就前款报告、实地访视评鉴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评鉴意见。
  四、前款评鉴小组拟具之评鉴意见,表艺中心应就评鉴意见内容表示意见并拟具年度绩效评鉴报告,报本部核定。
  前项第四款年度绩效评鉴报告,应由本部提交分析报告,送立法院备查。

    --103年11月18日修正前条文--


  年度绩效评鉴之程序如下:
  一、表艺中心各场馆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拟具场馆年度执行成果、营运绩效及目标达成率、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及经费核拨等事项之绩效报告送董事会。
  二、表艺中心应将各场馆报送之绩效报告并同决算报告,提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本部。
  三、本部绩效评鉴小组应就前款报告、实地访视评鉴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评鉴意见。
  四、前款评鉴小组拟具之评鉴意见,表艺中心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就评鉴意见内容表示意见并拟具年度绩效评鉴报告,报本部核定。
  前项第四款年度绩效评鉴报告,应由本部提交分析报告,送立法院备查。

第9条


  评鉴委员及参与评鉴相关人员,对评鉴工作所获取之各项资讯,应负保密义务。

第10条


  本部应以表艺中心年度绩效评鉴结果,作为次年度核拨经费及补助之参考,并得为必要之处理。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之修正条文,除第三条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104年9月8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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