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鉴得采书面、定期或不定期实地访视方式办理。表艺中心及各场馆应提供评鉴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评鉴作业。
前项不定期实地访视,应经评鉴小组会议决议,且应有三位以上之评鉴委员出席。
第8条
年度绩效评鉴之程序如下:
一、表艺中心各场馆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拟具场馆年度执行成果、营运绩效及目标达成率、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及经费核拨等事项之绩效报告送董事会。
二、表艺中心应将各场馆报送之绩效报告并同决算报告,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送本部。
三、本部绩效评鉴小组应就前款报告、实地访视评鉴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评鉴意见。
四、前款评鉴小组拟具之评鉴意见,表艺中心应就评鉴意见内容表示意见并拟具年度绩效评鉴报告,报本部核定。
前项年度绩效评鉴报告,应由本部提交分析报告送立法院备查。
--106年7月20日修正前条文--
年度绩效评鉴之程序如下:
一、表艺中心各场馆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拟具场馆年度执行成果、营运绩效及目标达成率、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及经费核拨等事项之绩效报告送董事会。
二、表艺中心应将各场馆报送之绩效报告并同决算报告,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送本部。
三、本部绩效评鉴小组应就前款报告、实地访视评鉴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评鉴意见。
四、前款评鉴小组拟具之评鉴意见,表艺中心应就评鉴意见内容表示意见并拟具年度绩效评鉴报告,报本部核定。
前项年度绩效评鉴报告,应由本部提交分析报告送立法院备查。
--104年9月8日修正前条文--
年度绩效评鉴之程序如下:
一、表艺中心各场馆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拟具场馆年度执行成果、营运绩效及目标达成率、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及经费核拨等事项之绩效报告送董事会。
二、表艺中心应将各场馆报送之绩效报告并同决算报告,提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送本部。
三、本部绩效评鉴小组应就前款报告、实地访视评鉴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评鉴意见。
四、前款评鉴小组拟具之评鉴意见,表艺中心应就评鉴意见内容表示意见并拟具年度绩效评鉴报告,报本部核定。
前项第四款年度绩效评鉴报告,应由本部提交分析报告,送立法院备查。
--103年11月18日修正前条文--
年度绩效评鉴之程序如下:
一、表艺中心各场馆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拟具场馆年度执行成果、营运绩效及目标达成率、年度自筹款比率达成率及经费核拨等事项之绩效报告送董事会。
二、表艺中心应将各场馆报送之绩效报告并同决算报告,提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本部。
三、本部绩效评鉴小组应就前款报告、实地访视评鉴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评鉴意见。
四、前款评鉴小组拟具之评鉴意见,表艺中心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就评鉴意见内容表示意见并拟具年度绩效评鉴报告,报本部核定。
前项第四款年度绩效评鉴报告,应由本部提交分析报告,送立法院备查。
第9条
评鉴委员及参与评鉴相关人员,对评鉴工作所获取之各项资讯,应负保密义务。
第10条
本部应以表艺中心年度绩效评鉴结果,作为次年度核拨经费及补助之参考,并得为必要之处理。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之修正条文,除
第三条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104年9月8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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