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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长董事与监事遴聘解聘及补聘办法

【公布日期】103.04.28 【公布机关】科技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1030028249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科技部(以下简称本部)应于董事长、董事及监事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办理下届董事长、董事及监事遴选作业,提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第3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为董事、监事。
  其已聘任者,由本部提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第4条


  董事、监事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情事者,本部应依职权或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关文件、资料,提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第5条


  董事、监事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经本部给予当事人相当期间陈述意见及申辩之机会,仍认应予以解聘者,由本部提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第6条


  依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聘任之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时,由本部遴选适任人选,提请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一、辞职或死亡。
  二、经本部提请行政院院长解聘者。

第7条


  董事长有第三条至前条所定情事而出缺时,应由本部就董事中或另遴选适任人选,提请行政院院长补聘之。

第8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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