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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情报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公布日期】103.07.18 【公布机关】国家安全局等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国家安全局(094)阳励字第0011816号令、铨叙部部铨三字第0942515453号令、国防部制剀字第0940000559号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考字第09400251322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国家安全局(096)英朴字第0013133号令、铨叙部部铨三字第0962813244号令、国防部制创字第0960000569号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考字第09600260342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局(099)允恒字第0041151号令修正发布第1条条文
4.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家安全局(102)修惠字第0009052号令修正发布第1条条文
5.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国家安全局(103)开长字第0008592号令修正发布第9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102年7月26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情报人员或情报协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国家情报专业奖章:
  一、从事或协助情报搜集、研析、处理及运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及利益,着有功迹者。
  二、从事或协助保防、侦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国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情报工作,着有功迹者。
  三、策订国家情报工作重要计划、政策及推动相关工作,着有功迹者。
  四、及时搜报或发觉影响国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预警情资或线索,致能有效防制,着有功迹者。
  五、执行情报工作,致受伤、残障、死亡或丧失人身自由足资矜式者。
  六、其他对国家情报工作或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贡献足资矜式者。

第3条


  国家情报专业奖章定名为磐石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分为一等至三等,一等为领绶,二等及三等为襟绶,各等分三级;除特殊情形者外,初授均为三等三级,并得因积功晋等。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4条


  各情报机关请颁本奖章,应向国家安全局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磐石奖章事迹表,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迹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国家安全局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局长核定,以公开仪式颁给。
  前项之审查及颁给程序,如有维护情报工作或人员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审查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国家安全局副局长担任,委员六人至十人,由国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适当人员组成。
  第一项之审查,得请相关人员或请颁机关代表列席。

第6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证书,颁给外籍人士者,并附译本。
  奖章证书格式如附表三

第7条


  本奖章之登记程序如次:
  一、公务人员:送铨叙部登记。
  二、军职人员:送国防部登记。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务员送原属机关(构)、单位登记。
  前项受奖人因特殊情形暂未登记者,得于公职退离时,补行登记。

第8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员,得于身故后追颁之,依顺序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情报机关指定之人员代领之。

第9条


  协助国家情报工作法所定各项工作之个人,对我国情报工作着有功绩、劳绩或有特殊优异事迹表现者,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颁给本奖章。

    --103年7月18日修正前条文--


  外籍人士对我国情报工作着有功绩、劳绩或有特殊优异事迹表现者,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颁给本奖章。

第10条


  公务员领有本奖章者,退休(伍)或死亡时,发给奖励金:
  一、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领有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发给奖励金实施要点办理。
  二、军职人员依国防部规定之军种奖章标准核给。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公务员,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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