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人员或情报协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国家情报专业奖章:
一、从事或协助情报搜集、研析、处理及运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及利益,着有功迹者。
二、从事或协助保防、侦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国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情报工作,着有功迹者。
三、策订国家情报工作重要计划、政策及推动相关工作,着有功迹者。
四、及时搜报或发觉影响国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预警情资或线索,致能有效防制,着有功迹者。
五、执行情报工作,致受伤、残障、死亡或丧失人身自由足资矜式者。
六、其他对国家情报工作或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贡献足资矜式者。
第3条
国家情报专业奖章定名为磐石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分为一等至三等,一等为领绶,二等及三等为襟绶,各等分三级;除特殊情形者外,初授均为三等三级,并得因积功晋等。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
附表一。
第4条
各情报机关请颁本奖章,应向国家安全局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磐石奖章事迹表,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迹表格式如
附表二。
第5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国家安全局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局长核定,以公开仪式颁给。
前项之审查及颁给程序,如有维护情报工作或人员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审查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国家安全局副局长担任,委员六人至十人,由国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适当人员组成。
第一项之审查,得请相关人员或请颁机关代表列席。
第6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证书,颁给外籍人士者,并附译本。
奖章证书格式如
附表三。
第7条
本奖章之登记程序如次:
一、公务人员:送铨叙部登记。
二、军职人员:送国防部登记。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务员送原属机关(构)、单位登记。
前项受奖人因特殊情形暂未登记者,得于公职退离时,补行登记。
第8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员,得于身故后追颁之,依顺序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情报机关指定之人员代领之。
第9条
协助国家情报工作法所定各项工作之个人,对我国情报工作着有功绩、劳绩或有特殊优异事迹表现者,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颁给本奖章。
--103年7月18日修正前条文--
外籍人士对我国情报工作着有功绩、劳绩或有特殊优异事迹表现者,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颁给本奖章。
第10条
公务员领有本奖章者,退休(伍)或死亡时,发给奖励金:
一、公务人员依
公务人员领有勋章奖章荣誉纪念章发给奖励金实施要点办理。
二、军职人员依国防部规定之军种奖章标准核给。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公务员,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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