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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发展委员会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公布日期】103.06.05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国家发展委员会发人字第1031600567-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国家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对国内公共治理业务具有卓越贡献之公教人员、非公教人员及外国人,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治理业务,指从事国家发展综合规划、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发展、国土、区域及离岛与永续发展、文化与族群发展、管制考核、政府资讯管理、法制革新等及其他有关公共治理业务。

第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公共治理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公共治理制度之推动、公共治理业务之策划与执行及公共治理法规之研修,具有特殊贡献。
  二、对有关公共治理之学术理论及实务,潜心研究并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
  三、主持重要公共治理工作或执行重要政策,成效显著。
  四、参与或举办国际会议,对我国公共治理制度之宣扬及国际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贡献。
  五、其他对公共治理工作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第4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颁给二个等次以上之奖章。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依附表一之规定。

第5条


  公教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研考机关或服务机关(构)向本会推荐。非公教人员或外国人士,由与请奖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构)或团体向本会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奖事实表,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6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本会组成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经主任委员核定,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前项审查小组置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派副主任委员一人担任召集委员,邀集专家、学者及本会相关主管组成之。审查小组开会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7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发证书,其格式如附表三;颁给外国人者,得附译本。

第8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士,得于身故后追颁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顺序之亲属接受。

第9条


  本奖章受奖人为公务人员者,由本会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送请铨叙部登记,并知会其服务机关。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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