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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董事监事及院长利益冲突回避办法

【公布日期】103.04.16 【公布机关】国防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国防部国规委会字第103000010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指董事、监事及院长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

第3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前项所称财产上利益如下:
  一、动产、不动产。
  二、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
  三、债权或其他财产上权利。
  四、其他具有经济价值或得以金钱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项所称非财产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监事及院长或其关系人于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之进用、升迁、调动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项。

第4条


  中科院董事及院长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即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
  三、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
  四、于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

第5条


  中科院董事及院长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申请回避∶
  一、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董事会为之,并应为适当之释明;被申请回避之中科院董事及院长,对于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
  不服董事会之驳回决定者,得于五日内提请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覆决,本部除有正当理由外,应于十日内为适当之处置。
  被申请回避之中科院董事及院长在董事会就该申请事件为准许或驳回之决定前,应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应为必要处置。
  中科院董事及院长有前条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当事人申请回避者,应由董事会依职权命其回避。

第6条


  关系人不得向中科院有关人员关说、请托或以其他不当方法,图其本人或中科院董事、监事及院长之利益。

第7条


  中科院依法令规定或业务需求应办理之事项,与其有利益关系之中科院董事、监事或院长不得参与该事项之议决。

第8条


  中科院董事及院长有违反利益冲突之规定者,董事会应审酌其情状,并给予申诉、答辩及陈述意见之机会。
  中科院之现役军人及公务人员有违反利益冲突之规定者,依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院长未具现役军人或公务人员身分者,依中科院人事管理规章处置。
  中科院董事及院长违反本办法规定,并经董事会议决认定其违反职务上义务情节重大或不适任职位者,董事提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院长依相关规定免除职务。
  董事会未依前三项规定处置或处置不当者,本部得通知董事会另为适当之处置。

第9条


  中科院监事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本部准用前条规定处置之。

第10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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