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设中科院董事及监事遴选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置审查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部长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长兼任;其余审查委员,由本部部长指定本部相关业管主官(管)兼任,及聘请相关国防科技专业人士担任,聘期三年。
审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为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为董事及监事候选人之推荐人。
三、本人或其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与董事及监事候选人有相同利益。
四、本人或其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与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现有或三年内曾有雇佣、委任或代理关系。
第9条
审查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科院董事或监事之候选人得申请其回避∶
一、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审查会为之,并应于遴选作业完成前以书面叙明申请回避之理由及为适当之释明;被申请回避之审查委员,对于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
被申请回避之审查委员在审查会就该申请事件为准许或驳回之决定前,应停止遴选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应为必要处置。
审查委员有前条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董事或监事之候选人申请回避者,应由审查会依职权命其回避。
第10条
审查会应依下列规定遴选中科院董事及监事:
一、审查会开会时,审查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决议之内容应作成会议纪录。但会议过程不对外公开。
二、审查会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三、表决方式采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之。
四、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时,由主席决定之。
第11条
中科院董事及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报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一、有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
二、有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二项之情事。
三、有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三项各款之情事,经本部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及申辩之机会,认应予以解聘。
第12条
中科院董事及监事任期届满或出缺时,应依本办法办理遴选。
第13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105年12月15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