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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董事及监事遴选办法

【公布日期】105.12.15 【公布机关】国防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国防部国规委会字第103000011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国防部国规委会字第1050000118号令修正发布第2313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部长为董事长,经济部次长、科技部次长为董事,其余董事,由本部就下列人员遴选推荐,提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一、政府相关机关代表。
  二、国防科技相关之学者、专家。
  三、民间企业经营、管理专家或对中科院有重大贡献之社会人士。
  前项第一款之董事,本部代表应有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105年12月15日修正前条文--


  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部长为董事长,经济部次长、科技部次长与本部副部长、常务次长、军备局局长、战略规划司司长及本部参谋本部副参谋总长执行官为董事,其余董事,由本部依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遴选推荐,提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第3条


  中科院置监事三人至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员遴选推荐,提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一、政府相关机关代表。
  二、国防科技相关之学者、专家。
  三、法律、会计或财务相关之学者、专家。
  前项第一款之监事,行政院主计总处及本部主计局代表应至少各有一人。
  监事应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

    --105年12月15日修正前条文--


  中科院置监事三人至五人,除行政院主计总处副主计长及本部主计局局长为监事外,其余监事,由本部依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遴选推荐,提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监事应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

第4条


  中科院董事及监事之候选人,除本部推荐外,得由相关机关(构)推荐。

第5条


  中科院董事应具中华民国国籍,且不得有双重国籍,并就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遴选之:
  一、现任、曾任政府机关(构)、法人团体首长,公民营事业董事长,具领导科技研究或企业经营管理实务经验。
  二、对军事发展与管理及武获作业具有实务经验。
  三、具有国防科技管理、前瞻国防科技与武器系统发展实务经验。
  四、曾任、现任国内外大学院校或科技研发机构之专家、学者,领导科技研究实务经验。
  五、曾任、现任公民营机构之研发部门工作,具有企业经营管理实务经验。

第6条


  中科院监事应具中华民国国籍,且不得有双重国籍,并就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遴选之:
  一、具有科技背景及稽核相关实务经验。
  二、曾任商务、法律、财务、会计等工作,具有帐务查核及财务分析相关实务经验。

第7条


  本部设中科院董事及监事遴选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置审查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部长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长兼任;其余审查委员,由本部部长指定本部相关业管主官(管)兼任,及聘请相关国防科技专业人士担任,聘期三年。
  审查会由召集人担任主席。但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会议,由副召集人代理。
  审查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部军备局局长兼任,并纳编所属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办理遴选作业。
  审查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8条


  审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为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为董事及监事候选人之推荐人。
  三、本人或其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与董事及监事候选人有相同利益。
  四、本人或其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与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现有或三年内曾有雇佣、委任或代理关系。

第9条


  审查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科院董事或监事之候选人得申请其回避∶
  一、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审查会为之,并应于遴选作业完成前以书面叙明申请回避之理由及为适当之释明;被申请回避之审查委员,对于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
  被申请回避之审查委员在审查会就该申请事件为准许或驳回之决定前,应停止遴选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应为必要处置。
  审查委员有前条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董事或监事之候选人申请回避者,应由审查会依职权命其回避。

第10条


  审查会应依下列规定遴选中科院董事及监事:
  一、审查会开会时,审查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决议之内容应作成会议纪录。但会议过程不对外公开。
  二、审查会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三、表决方式采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之。
  四、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时,由主席决定之。

第11条


  中科院董事及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报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一、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
  二、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情事。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各款之情事,经本部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及申辩之机会,认应予以解聘。

第12条


  中科院董事及监事任期届满或出缺时,应依本办法办理遴选。

第13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105年12月15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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