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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继续任用军职人员人事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103.04.16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综字第103003023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设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但书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适用对象,以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于改制之日随同移转继续任用军职人员(以下简称继续任用军职人员)为范围。

第3条


  继续任用军职人员之晋任,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军官:由本院陈报监督机关办理。
  二、士官:由本院核定后,陈报监督机关任之。

第4条


  继续任用军职人员之任职、调职、免职、停职、撤职、留职停薪及复职,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将官:由本院陈报监督机关核定或由监督机关转呈总统核定。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监督机关及各军司令部登记。

第5条


  继续任用军职人员申请志愿留营,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监督机关及各军司令部登记。
  继续任用军职人员申请转服常备军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监督机关及各军司令部登记。

第6条


  继续任用军职人员俸级晋支,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将官:由本院陈报监督机关核定发布。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发布,副本分送监督机关及各军司令部登记。
  继续任用军职人员之各级考绩官,由本院依单位编组型态定之。

第7条


  继续任用军职人员依有关法令规定支领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及依国军军官士官请假规则发给之慰劳假补助费,其所需经费于本院年度预算相关科目项下支应。

第8条


  继续任用军职人员应由政府拨缴军人保险与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及军人退除给与、抚恤金之费用,由本院编列预算支应。军职人员自付额部分,由本院于每月发薪时代扣及拨付。

第9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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