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生活费及办公费,其内容如下:
(一)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船舶及长途大众陆运工具所需费用。
(二)生活费:出差人员之住宿费、膳食费及零用费。
(三)办公费:出差人员出国之手续费、保险费、行政费、礼品及交际费、杂费。
前项第二款所称零用费,包括市区火车票费、市区公共汽车车票费、市区捷运车票费、洗衣费、小费及其他与生活有关之各项费用。
第5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飞机及船舶:
1.部会首长、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派)人员,得乘坐头等座(舱)位。
2.部会副首长、一级主管及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得乘坐商务或相当之座(舱)位。但部会副首长负有外交任务代表政府出访或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得乘坐头等座(舱)位。
3.简任第十职等、第十一职等人员及荐任级以下人员,乘坐经济座(舱)位。
4.第一目所列人员得指定随行人员一人,乘坐相同等次之座(舱)位。
(二)长途大众陆运工具:按实际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99年5月10日修正前条文--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飞机及船舶:
1.部会首长、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派)人员,得乘坐头等座(舱)位。
2.部会副首长、一级主管、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及简任第十职等、第十一职等人员于航程四小时以上者,得乘坐商务或相当之座(舱)位。但部会副首长负有外交任务代表政府出访或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得乘坐头等座(舱)位。
3.简任第十职等、第十一职等人员于航程未达四小时者及荐任级以下人员,乘坐经济座(舱)位。
4.第一目所列人员得指定随行人员一人,乘坐相同等次之座(舱)位。
(二)长途大众陆运工具:按实际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第6点
出差人员交通费之报支,机票部分,应检附机票票根或电子机票、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及登机证存根;其余交通费,应检附原始单据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
--97年8月20日修正前条文--
出差人员交通费之报支,机票部分,应检附机票票根或登机证存根及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其余交通费,应检附原始单据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
第7点
中央政府各机关派赴国外各地区出差人员生活费日支数额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前项生活费日支数额之划分,概以百分之六十为住宿费,百分之三十为膳食费,百分之十为零用费。
第8点
代表政府出席国际会议或谈判经主办单位指定旅馆,或奉派赴外交部认定之战乱地区出差,其住宿费超过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六十者,得检据覈实报支。
与民间企业共同赴国外考察、参展及部会首长出国参访,经主办单位安排旅馆,其住宿费超过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六十者,亦得检据覈实报支。但最高以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为限。
--99年9月3日修正前条文--
代表政府出席国际会议、谈判、与民间企业共同赴国外考察、参展及部会首长出国参访,经主办单位指定旅馆,或奉派赴外交部认定之战乱地区出差,其住宿费超过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六十者,得检据覈实报支。但最高以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为限。
--99年5月10日修正前条文--
代表政府出席国际会议或谈判经主办单位指定旅馆,或奉派赴外交部认定之战乱地区出差,其住宿费超过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六十者,得检据覈实报支。
第9点
出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其他来源提供膳宿或现金津贴者,其生活费依下列规定报支:
(一)供膳宿,且无其他现金津贴或现金津贴未达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者,得按日报支或补足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之零用费。
(二)供膳不供宿,且无其他现金津贴或现金津贴未达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者,得按日报支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六十之住宿费,并得按日报支或补足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之零用费。
(三)供宿不供膳,且无其他现金津贴或现金津贴未达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者,得按日报支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费,并得按日报支或补足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十之零用费。
住宿免费宿舍、过境旅馆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国当日,生活费按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四十报支。
第10点
调用驻外人员出差于驻在地区(城市)范围内者,其生活费按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二十报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馆者,除依
第八点规定者外,其住宿费按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六十报支。如出差于驻在地区(城市)范围以外,当日不能往返而有留宿必要者,除交通费按实报支外,其生活费按实际日数全额报支。但最后一日之生活费应按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四十报支。
第11点
出差人员在同一地点驻留超过一个月者,除代表政府出席国际会议或谈判,或奉派赴外交部认定之战乱地区,或筹开使领馆者外,其生活费之报支,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同一地点驻留超过一个月未逾三个月者,自第二个月起,按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八十报支。
(二)在同一地点驻留超过三个月者,自第四个月起,按该地区生活费日支数额百分之七十报支。
第12点
出差期间,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滞致超出预定出差日数,经提出确实证明,并经机关首长核准者,得按日报支生活费。
第13点
出差手续费包括护照费、签证费、黄皮书费、预防针费、结汇手续费及机场服务费,均应检附原始单据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覈实报支。
第14点
出差人员应办理保险,并检附保险费原始单据覈实报支;其保险之项目及保额,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15点
出差行政费包括在国外执行公务所必要之资料、报名、邮电、翻译及运费等费用。出差人员应于出国前,将预计支用之行政费,签报该机关首长核准后,据以检附原始单据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报支。但在国外期间因应业务临时需要,致超出原核定费用者,经核准后,得并同报支。
出差率团人员职务在司长级以上者,得按下列数额支给礼品及交际费,检附原始单据报支:
(一)部长级人员:未达十五日者,以新台币十万元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台币十五万元为限。
(二)次长级人员:未达十五日者,以新台币六万元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台币九万元为限。
(三)司长级人员(含简任第十二职等、第十三职等首长、副首长及主管):未达十五日者,以新台币四万元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台币六万元为限。
前项团员总人数超过六人者,礼品及交际费除按前项规定数额支给外,第七人以上得由率团人员按每人每日新台币六百元加计,检据报支。
部会首长以上人员率团出差,执行
第二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任务之一,且因连续访问多数国家,或任务特别重要,经专案报行政院核准者,其礼品及交际费之支给,不受前二项规定之限制。
第16点
出差人员非属随同前点司长级以上人员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数每人每日报支杂费(包括计程车费、市区租车费、礼品费、交际费等)新台币六百元,检附原始单据报支。
第17点
出差人员于出差期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准予易科罚金,或未同时谕知缓刑;或受休职、撤职、停职、免职处分者,其服务机关应通知其于一周内返国;出差人员并仍得报支生活费及交通费。
第18点
出差人员应于销差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本要点所定各费,详细分项逐日登载国外出差旅费报告表(格式如附表),连同有关单据,报各该机关审核。出差人员报支出差旅费日期、时间之计算,除调用之驻外人员外,应以本国日期、时间计算。
出差人员出国前未办理结汇者,出差旅费应以出国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顺推)台湾银行卖出即期美元参考汇价为依据办理报支。
第19点
中央政府各主管机关得在本要点所定范围内,自行订定国外出差旅费支给规定。
第20点
各级地方政府机关与公营事业机构及驻外机构派赴驻在地以外国家出差人员,其国外出差旅费之报支,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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