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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土测绘成果资料收费标准

【公布日期】107.03.01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七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9011084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1010136497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3.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1031301796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及第2条条文附表三、四、七
4.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1051306149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附表二
5.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1070404603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国土测绘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及其委托、委任、委办机关、团体或产制机关提供测绘成果资料之收费项目及费额如下:
  一、国土利用调查成果资料如附表一
  二、基本地形图资料如附表二
  三、航摄影像资料如附表三
  四、台湾通用电子地图成果资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图资料如附表五
  六、国土测绘整合资料如附表六
  七、电子化全球卫星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如附表七

    --107年3月1日修正前条文--


  内政部及其委托、委任、委办机关、团体或产制机关提供测绘成果资料之收费项目及费额如下:
  一、国土利用调查成果资料如附表一。
  二、经建版地形图及基本图如附表二。
  三、航摄影像资料如附表三。
  四、通用版电子地图成果资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图资料如附表五。
  六、国土测绘整合资料如附表六。
  七、电子化全球卫星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如附表七。

第3条


  下列机关(构)因业务需要申请测绘成果资料时,得减征或免征规费:
  一、内政部国土测绘中心申请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资料,得免征规费。
  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或其所属林务局、农林航空测量所申请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资料,得免征规费。
  三、交通部或其所属机关申请前条第四款台湾地区交通路网图数值资料档,得免征规费。
  四、与内政部或产制机关签订办理专案计划或有助资讯互惠之政府机关,于合作契约中约定减征或免征之适用。属减征规费费额者,以所申请资料或服务规定费额百分之五十计收。
  五、各级法院或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办理案件需要,得免征规费。
  六、各级地政机关申请辖区内前条第五款地籍图档、数值地籍测量原始成果档、地段外围图档及第六款资料,得免征规费;申请辖区内前条第七款虚拟基准站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及网路化电码差分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得减征百分之三十。
  七、提供即时性卫星观测资料及卫星基准站用地之学术单位,申请前条第七款虚拟基准站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及网路化电码差分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得每一基准站减征百分之五十。
  八、学术单位执行研究计划未获相关单位经费补助且未涉及商业营利行为者,申请前条第一款国土利用调查成果数值资料档、第二款像片基本图数值资料档及第四款台湾通用电子地图成果资料,得减征百分之五十;申请前条第七款卫星观测数值资料档,得减征百分之六十。

    --107年3月1日修正前条文--


  下列机关(构)因业务需要申请测绘成果资料时,得减征或免征规费:
  一、内政部国土测绘中心申请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资料,得免征规费。
  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或其所属林务局、农林航空测量所申请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资料,得免征规费。
  三、与内政部或产制机关签订办理专案计划或有助资讯互惠之政府机关,于合作契约中约定减征或免征之适用。属减征规费费额者,以所申请资料或服务规定费额百分之五十计收。
  四、各级法院或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办理案件需要,得免征规费。
  五、各级地政机关申请辖区内前条第五款地籍图档、数值地籍测量原始成果档、地段外围图档及第六款资料,得免征规费;申请辖区内前条第七款虚拟基准站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及网路化电码差分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得减征百分之三十。
  六、提供即时性卫星观测资料及卫星基准站用地之学术单位,申请前条第七款虚拟基准站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及网路化电码差分即时动态定位服务,得每一基准站减征百分之五十。
  七、学术单位执行研究计划未获相关单位经费补助且未涉及商业营利行为者,申请前条第一款国土利用调查成果数值资料档、第二款经建版地形图数值资料档、像片基本图数值资料档及第四款通用版电子地图数值资料档,得减征百分之五十;申请前条第七款卫星观测数值资料档,得减征百分之六十。

    --103年10月31日修正前条文--


  下列机关(构)因业务需要申请测绘成果资料时,得减征或免征规费:
  一、内政部国土测绘中心申请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资料,得免征规费。
  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或其所属林务局、农林航空测量所申请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资料,得免征规费。
  三、与内政部或产制机关签订办理专案计划或有助资讯互惠之政府机关,于合作契约中约定减征或免征之适用。属减征规费费额者,以所申请资料或服务规定费额百分之五十计收。
  四、各级法院或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办理案件需要,得免征规费。
  五、各级地政机关申请辖区内前条第五款地籍图档、数值地籍测量原始成果档、地段外围图档及第六款资料,得免征规费;申请辖区内前条第七款即时性卫星动态定位服务,得减征百分之三十。
  六、提供即时性卫星观测资料及卫星基准站用地之学术单位,申请前条第七款即时性卫星动态定位服务,得每一基准站减征百分之五十。
  七、学术单位执行研究计划未获相关单位经费补助且未涉及商业营利行为者,申请前条第一款国土利用调查成果数值资料档、第二款经建版地形图数值资料档及像片基本图数值资料档,得减征百分之五十;申请前条第七款卫星观测数值资料档,得减征百分之六十。

第4条


  寄送第二条各款资料所需邮资、运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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