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奖章条例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光专业奖章(以下称本奖章):
一、对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工作之推展或开拓,具有重大特殊贡献。
二、对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贡献。
三、研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法规或策划兴革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
四、对国军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属提供救助及照顾,冒险犯难,适时消弭重大事故。
五、对促进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工作国际交流活动,具有特殊贡献。
六、在专业领域着有特殊成就,足资为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对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业务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同一事迹已依
奖章条例颁给奖章者,不再颁给本奖章。
--104年12月10日修正前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光专业奖章(以下称本奖章):
一、对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工作之推展或开拓,具有重大特殊贡献。
二、对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贡献。
三、研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法规或策划兴革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 体价值或成效。
四、对国军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属提供救助及照顾,冒险犯难,适时消弭重 大事故。
五、对促进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工作国际交流活动,具有特殊贡献。
六、在专业领域着有特殊成就,足资为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对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业务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同一事迹已依奖章条例颁给奖章者,不再颁给本奖章。
第3条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及所属机构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其单位或服务机构推荐;非本会及所属机构人员或外国人士,由与其请奖事实有关之单位或机构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荣光专业奖章事实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实表格式如
附表一。
--104年12月10日修正前条文--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及附属机构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其单位或服务机构推荐;非本会及附属机构人员或外国人士,由与其请奖事实有关之单位或机构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荣光专业奖章事实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本会审查通过后,以主任委员名义公开颁给之。
第5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颁给外国人士、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
附表二。
第6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证书;颁给外国人士,并附译本。证书格式如
附表三。
第7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士,得于身故后追颁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顺序之亲属或本会指定之人员代表领受。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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