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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商品验证登录办法

【公布日期】107.01.04 【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济部(88)经标检字第8846155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五日经济部(90)经标检字第0900462536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条
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30461044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条文
4.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50460637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5.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904600250号令修正发布第47911条条文;增订第4-17-1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揆字第1010154558号公告第7-1条第2项所列属“关税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海关”管辖
6.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经济部经标字第10604606700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增订第11-1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验证登录之申请人为商品之产制者或委托产制之委托者(以下简称生产者);生产者不在国内时,为其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代理商或输入者。

第3条


  验证登录符合性评鉴程序之模式如下:
  一、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申请人应依规定提出技术文件,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符合检验标准。
  二、型式试验模式(模式二):申请人或其生产厂场应提出其产品之代表样品及相关技术文件,向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或标准检验局认可之指定试验室取得符合检验标准之型式试验报告。
  三、符合型式声明模式(模式三):申请人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四、完全品质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生产厂场应取得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验证机构依CNS12681(ISO9001)评鉴核可具有设计、开发、生产及制造功能之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申请人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五、制程品质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生产厂场应取得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验证机构依CNS12681(ISO9001)评鉴核可具有生产及制造功能之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申请人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六、产品品质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六):生产厂场应取得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验证机构依CNS12681(ISO9001)评鉴核可具有最终检验及测试功能之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申请人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七、工厂检查模式(模式七):生产厂场应取得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机构核发符合规定之工厂检查报告;申请人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第4条


  申请验证登录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检验机关或受托之商品验证机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构)办理:
  一、公司登记、商业登记、工厂登记证明文件、身分证影本或其他相当之设立登记文件影本。但申请人身分已向验证机关(构)登录且未有变更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所适用符合性评鉴程序之声明书、型式试验报告、相关技术文件、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影本或工厂检查报告影本。
  三、其他经标准检验局指定之符合性评鉴程序之相关资料及技术文件。
  取得标准检验局指定之其他验证标志者,得以原验证标志登录资料代替前项符合性评鉴相关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型式试验报告不得作为第一项之符合性评鉴文件:
  一、商品验证登录经撤销。
  二、商品验证登录经依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或第四款规定废止。
  三、商品验证登录经依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九款规定废止。但经标准检验局指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依据双边或多边相互承认协议,申请人得检附对方国核发之验证证明,代替第一项符合性评鉴相关资料。
  第一项规定之文件影本,申请人应叙明与正本或现况相符并签章,验证机关(构)必要时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申请人依本办法应检具之资料不全或不符者,应于通知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规定者,驳回其申请。

    --107年1月4日修正前条文--


  申请验证登录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检验机关或受托之商品验证机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构)办理:
  一、公司登记、商业登记、工厂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当之设立登记文件影本。但申请人身分已向验证机关(构)登录且未有变更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所适用符合性评鉴程序之声明书、型式试验报告、相关技术文件、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影本或工厂检查报告影本。
  三、其他经标准检验局指定之符合性评鉴程序之相关资料及技术文件。
  取得标准检验局指定之其他验证标志者,得以原验证标志登录资料代替前项符合性评鉴相关资料。
  商品验证登录经撤销,或经依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九款规定废止者,其原型式试验报告不得作为第一项之符合性评鉴文件。
  依据双边或多边相互承认协议,申请人得检附对方国核发之验证证明,代替第一项符合性评鉴相关资料。
  第一项规定之文件影本,申请人应叙明与正本或现况相符并签章,验证机关(构)必要时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申请人依本办法应检具之资料不全或不符者,应于通知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规定者,驳回其申请。

    --99年2月2日修正前条文--


  申请验证登录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检验机关或受托之商品验证机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构)办理:
  一、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但申请人身分已向检验机关登录且未有变更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所适用符合性评鉴程序之声明书、型式试验报告、相关技术文件、管理系统登录证书影本或工厂检查报告。
  三、其他经标准检验局指定之符合性评鉴程序之相关资料及技术文件。
  取得标准检验局指定之其他验证标志者,得以原验证标志登录资料代替前项符合性评鉴相关资料。
  依据双边或多边相互承认协议,申请人得检附对方国核发之验证证明,代替第一项符合性评鉴相关资料。
  第一项规定之文件影本,申请人应叙明与正本相符并签章,验证机关(构)必要时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申请人依本办法应检具之资料不全或不符者,应于通知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规定者,驳回其申请。

第4-1条


  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不得重复申请商品验证登录。但于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人就原登录商品型式重新申请者,不在此限。
  验证登录商品之登录型式,应依商品之型号定之。但商品无型号者,得以规格、其他文字或编码为之。
  前项型号、规格、代表文字或编码,应具有识别之唯一性,由申请人于申请验证登录时指定之。

第5条


  验证登录之申请案经审查符合者,准予登录,发给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并准予依据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之规定使用验证登录之商品检验标识,但经指定公告使用由标准检验局印制之专用商品检验标识者,证书名义人应检附验证登录商品之型式、规格、数量及其他经标准检验局指定之资料文件,向验证机关(构)申请核发。
  前项之审查,验证机关(构)必要时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就特定项目执行测试、监督试验或派员赴生产厂场实地查核。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售予他人,并以他人名义销售该商品者,证书名义人应向验证机关(构)报备销售者之名称、地址或商标。

第6条


  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之日前三个月至届满日前,证书名义人得检附延展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延展,以一次为限。逾限申请延展者,应重新申请验证登录。
  前项延展之申请经审查核可者,换发证书。
  前项换发证书之有效期间,自原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并依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告之期间核计。
  第一项延展之申请及审查,准用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第7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得迳行运出厂场或输出入。但经标准检验局认定应执行边境或国内出厂查核者,应先发给查核通知书,经查核符合规定者,发给符合通知书,始得凭以出厂或通关;其查核不符合者,应依第七条之一规定办理。
  验证登录商品之输出入人如非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之名义人者,得经该证书名义人之授权,取得验证机关(构)核发之授权放行通知书办理通关。
  前项授权之范围,及于证书全部型号商品。
  第二项授权,经证书名义人通知验证机关(构)终止者,验证机关(构)得废止第二项同意授权放行通知书;其验证登录经撤销或废止,或商品验证登录证书经注销者,亦同。

    --99年2月2日修正前条文--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得迳行运出厂场或输出入;其输出入人如非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之名义人者,得经该证书名义人之授权,取得验证机关(构)核发之授权放行通知书办理通关。
  前项授权之范围,及于证书全部型号商品。
  第一项授权,经证书名义人通知验证机关(构)终止者,验证机关(构)得废止前项同意放行。

第7-1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经依前条第一项但书查核结果不符合,而无法改正或未依规定期限改正者,报验义务人应于接到不符合通知书后六个月内退运、销毁、拆解至不堪使用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报验义务人处置前项商品时,应向检验机关申请拆封或经检验机关同意后,由检验机关派员监督其自行拆封。但报验义务人为退运者,应于退运后检附关税局复运出口报单及其相关文件,于三个月内向检验机关销案或由检验机关核对报验义务人于关税局线上退运资料符合后销案。

第8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验证机关(构)得派员至证书名义人或生产厂场、港口仓储场、进口商、经销商或相关处所执行取样检验。
  证书名义人或生产厂场应建立商品产制日期、型式、规格、数量、出厂日期、销售对象、客户抱怨、处理纪录与客户服务纪录资料及保存相关技术文件,并接受验证机关(构)查核。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验证机关(构)得派员至生产厂场执行制造阶段之检查。

第9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如有变更,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基本设计已变更者,应重行申请登录。
  二、基本设计未变更而有其他应受检验项目变更之系列商品,应申请系列型式登录。
  三、前款之变更不影响证书登录事项及商品识别者,向验证机关(构)申请核准;验证机关(构)审查时,得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明文件、技术文件或测试报告。
  前项第一款与第二款之申请及审查,准用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99年2月2日修正前条文--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如有变更,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基本设计已变更者,应重行申请登录。
  二、基本设计未变更而有其他应受检验项目变更之系列商品,应申请系列型式登录。
  三、前款之变更不影响证书登录事项及商品识别者,向验证机关(构)申请核准;验证机关(构)审查时,得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明文件、技术文件或测试报告。
  前项第一款与第二款之申请及审查,准用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已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其检验标准修正时,标准检验局为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验证登录证书名义人限期依修正后检验标准改正。

第10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其生产厂场有增加、变更或迁移时,应向验证机关(构)申请核准;生产厂场登载于商品验证登录证书者,并应同时申请换发新证书。

第11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注销其商品验证登录证书:
  一、自行申请注销。
  二、验证登录经撤销或废止。
  三、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名义人之公司登记、商业登记、工厂登记或其他相关之设立登记经撤销、废止、注销、解散、歇业或撤回认许。
  前项证书经注销者,其授权放行通知书同时丧失效力。

    --99年2月2日修正前条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注销其商品验证登录证书:
  一、自行申请注销。
  二、验证登录经撤销或废止。
  前项证书经注销者,其授权放行通知书同时丧失效力。

第11-1条


  经检验不符合检验标准之验证登录型式商品,其不符合部分与验证登录商品属构造相同者,该验证登录商品视为购、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依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废止其商品验证登录。

第12条


  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如有遗失或毁损者,得申请补发或换发;申请人如有需要,并得申请加发证书。
  申请系列产品登录,其证书原登载事项有变更者,应缴回原证书,凭以增列登录后换发新证书。

第13条


  依据双边或多边相互承认协议,验证机关(构)得依该协议发给申请人验证证明。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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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验证登录之申请人为商品之产制者或委托产制之委托者(以下简称生产者);生产者不在国内时,为其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代理商或输入者。
第3条

  验证登录符合性评鉴程序之模式如下:
  一、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申请人应依规定提出技术文件,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符合检验标准。
  二、型式试验模式(模式二):申请人或其生产厂场应提出其产品之代表样品及相关技术文件,向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或标准检验局认可之指定试验室取得符合检验标准之型式试验报告。
  三、符合型式声明模式(模式三):申请人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四、完全品质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生产厂场应取得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验证机构依CNS12680系列(ISO9000系列)评鉴核可具有设计、开发、生产及制造功能之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申请人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五、制程品质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生产厂场应取得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验证机构依CNS12680系列(ISO9000系列)评鉴核可具有生产及制造功能之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申请人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六、产品品质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六):生产厂场应取得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验证机构依CNS12680系列(ISO9000系列)评鉴核可具有最终检验及测试功能之品质管理系统登录证书;申请人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七、工厂检查模式(模式七):生产厂场应取得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机构核发符合规定之工厂检查报告;申请人并应确保及声明其生产厂场所制造之产品与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第4条

  申请验证登录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检验机关或受托之商品验证机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构)办理:
  一、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但申请人身分已向检验机关登录且未有变更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所适用符合性评鉴程序之声明书、型式试验报告、相关技术文件、管理系统登录证书影本或工厂检查报告。
  三、其他经标准检验局指定之符合性评鉴程序之相关资料及技术文件。
  取得标准检验局指定之其他验证标志者,得以原验证标志登录资料代替前项符合性评鉴相关资料。
  第一项规定之文件影本,申请人应叙明与正本相符并签章,验证机关(构)必要时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申请人依本办法应检具之资料不全或不符者,应于通知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规定者,驳回其申请。
第5条

  验证登录之申请案经审查符合者,准予登录,发给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并准予依据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之规定使用验证登录之商品检验标识。
  前项之审查,验证机关(构)必要时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就特定项目执行测试、监督试验或派员赴生产厂场实地查核。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属受委托产制者,证书名义人应向验证机关(构)报备委托者之名称及地址。
第6条

  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之日前三个月至届满日前,证书名义人得检附延展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延展,以一次为限。逾限申请延展者,应重新申请验证登录。
  前项延展之申请经审查核可者,换发证书。
  前项换发证书之有效期间,自原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并依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告之期间核计。
  第一项延展之申请及审查,准用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第7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得迳行运出厂场或输出入;其输出入人如非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之名义人者,得经该证书名义人之授权,取得验证机关(构)同意放行文件办理通关。
  前项授权经证书名义人通知验证机关(构)终止者,验证机关(构)得废止前项同意放行。
第8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验证机关(构)得派员至生产厂场、港口仓储场、进口商、经销商或相关处所执行取样检验。
  生产厂场应建立商品产制日期、型式、规格、数量、出厂日期、销售对象、客户抱怨、处理纪录及客户服务纪录资料,并接受验证机关(构)查核。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验证机关(构)得派员至生产厂场执行制造阶段之检查。
第9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如有变更,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基本设计已变更者,应重行申请登录。
  二、基本设计未变更而有其他应受检验项目变更之系列商品,应申请系列型式登录。
  三、前款之变更不影响证书登录事项及商品识别者,向验证机关(构)申请核准。
  前项第一款与第二款之申请及审查,准用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其检验标准如有修正,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公告令其限期依修正后检验标准改正。
第10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其生产厂场有变更或迁移时,应向验证机关(构)申请核准。生产厂场登载于商品验证登录证书者,并应同时申请换发新证书。
第11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注销其商品验证登录证书:
  一、自行申请注销。
  二、验证登录经撤销或废止。
第12条

  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如有遗失或毁损者,得申请补发或换发;申请人如有需要,并得申请加发证书。
  申请系列产品登录,其证书原登载事项有变更者,应缴回原证书,凭以增列登录后换发新证书。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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