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商品危害风险性认定准则

【公布日期】96.12.17 【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6046059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准则依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商品危害风险性之认定,得以下列风险因子为考量准据:
  一、商品特性。
  二、历来商品检验结果。
  三、市场监督状况。
  四、国内外商品安全资讯。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损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风险因素。

第3条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为办理商品危害风险性之认定,得召开审议会议。
  标准检验局为办理前项审议,得邀请相关机关、产业或商业公会代表参与审议会议。

第4条


  应于运出厂场或输出入前符合检验规定之商品,标准检验局得依第二条风险因子,就商品来源地、生产者、报验义务人及其他相关资讯,认定该商品之个别危害风险程度。

第5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